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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目前,对于企业员工的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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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硕华会计师事务所 《涉外税务》2005,(8):67-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明确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外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外居住的个人①)非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所得范围如下:①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②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③在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④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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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由于涉及到居住时间、所得来源、支付方、承担方、税收协定等等要素,因而较难掌握,本文采用图表的方式使其直观易懂,较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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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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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住所标准是判断自然人是否为居民个人的主流标准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了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和习惯性居住等概念来界定“有住所”,具有住所标准的基本范式,但对相关概念及其适用方法的描述不够明晰。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有必要明确住所标准是我国居民个人身份认定标准之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住所规定存在的习惯性居住标准尚待明晰、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尚待回应、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尚待明确、双重税收居民冲突尚待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正习惯性居住标准、回应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明确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冲突与引入住所转化管理办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有住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征管实际的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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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始终成为涉外税务工作人员业务讨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高层管理人员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同样按照所得来源地作为惟一判定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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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个人身份的判断 按照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精神,在我国,居民应就其取得境内境外全部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判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首先要辨认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用于判断个人身份的标准一般是两个: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因为税法有关"习惯性居住地"的解释并不是一个实际居住地或某一特定时期的居住地,而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所以,在判断个人身份时,住所标准并不适用于外籍人员,在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居住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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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了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缴税的所得范围,居民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由于居民管辖权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所得来源国家,也可以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要求这部分所得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