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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刊于上一期刊载了《如何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一文,文中指出农信社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电报等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可以有效实现诉讼时效的接续。然而,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认定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难题——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4日,山东省临沂市某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万元,月利率10.08‰, 期限3个月。同时信用社又与谭某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谭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于1998年4月4日到期后, 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邮电局分别给李某、谭某各发电报一封,内容为催促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因借款人、担保人  相似文献   

2.
公司,是我国重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担保借款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担保人。担保无效有诸多法定情形,但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却给公司担保增加了新规定,使公司担保一不小心就会无效。   《解释》第四条明确:“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条中,董事、经理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而一般是以公司名义,但没有股东会、董…  相似文献   

3.
近日,笔者在下乡调查时,了解到有的信用社存有这样一种观念和做法,“贷款逾期不还,正好可以养息”,就是说,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还,信用社并不急于催收,从而可以加收罚息,以此增加利息收入。笔者认为此举实在要不得。一是违背了罚息的初衷。《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罚息本是对借款人违反合同、失信的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信用社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如今却成为“生财”之道,令人啼笑皆非。二是不利于信用社与客户关系。信用程度好的客户可能连本带息还上,而信用差的干脆认账不认还,此举一定程…  相似文献   

4.
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贷款是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向信用社提供有价证券(质物),作为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信用社有权处分质物,并从其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的借贷业务活动。这种贷款方式是当前拓展农村信用社业务领域,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较佳选择。 据调查,上海南汇县大团信用社开展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贷款5年的实践证实是可行的,并随着时间的推延和业务宣传的深入,这项业务不断发展扩大。大团镇的农民都知道,要得到信用社贷款的支持,必须要有存款单抵押。这个信用社的质押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93年为90万元,1994年为703万元,1995年为1.837万元,1996年4月为2.654万元,分别占当年贷款  相似文献   

5.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唯一法人代表,对于违约贷款不断发生的问题,我们认为,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不失为一副良药妙方。 一、签定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必然性 1.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银行每一笔贷款发放前必需和借款人签定“贷款违约合同”,明确贷款到期不还,借款人应负的经  相似文献   

6.
一、借款合同中日期的涂改。如:某信用社一借款合同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7年12月21日至1999年11月5日,保证期限约定为1997年12月21日至2001年11月5日,借款金额30万元。后因贷款规模的限制,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将借款发放日推迟至1998年2月21日,信贷员在口头通知保证人后直接在原合同上将借款日期与保证日期进行了涂改。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保证人因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便起诉到法院。信用社一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前的合同未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是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新建立的借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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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蓉 《农村经济》2002,(10):39-41
目前 ,随着农村信用社依法保全信贷资产安全的意识不断增强 ,信用社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而对不能按约偿还到期借款的借款人进行“以资抵贷”取得的抵贷资产呈不断上升趋势 ,在管理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就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的取得、处置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治理对策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当前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到期借款 ,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目前 ,农村信用社以物抵贷大体可…  相似文献   

8.
农村信用社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信用社所使用的合同的完善性、规范性,对其在这两种民事活动中掌握主动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总行1997年印制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基层营业单位使用以来,加大了信贷管理力度,降低了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合同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基层行和企业对此也有所反映。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将来修改完善时参考。一、有待修改的合同条款1、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生效之日,依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的规定,即为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日,此应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而非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之  相似文献   

10.
采用担保贷款,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担保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借款合同时,由担保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在日常的具体实务中,由于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行社干部对担保贷款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致使相当部分担保贷款流于形式,出现了许多非正常担保。本文就既成事实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 《借款合同条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定:贷款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不少贷款合同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自己的担保人,这些单位虽然具有法  相似文献   

11.
借款人易某因需流动资金于1996年10月19日向株洲县鸿仙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储户阳某自愿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三张整存整取未到期的存单(金额共计8万元)给易某作贷款5万元的质押物,并且到存单行和信用社办理了有关手续。1997年7月,阳某以中国人民银行有规定:“不得用他人存单作抵押贷款”为由,向法院主张易某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贷款质押无效,要求收回自己的存款单。现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199)316号《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  相似文献   

12.
《致富之友》2000,(10):29-29
一、借贷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并详细写明合同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万一以后借贷双方发生矛盾 ,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贷款用途后 ,债权人就可以有效监督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所借款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规定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合同中务必要注明利率是多少按照《合同法》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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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规定,职工公出借款的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借款收回时,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应当另行开出借款收回的收据或退回原借据的副本给借款人。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信用社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逐渐增多。当前,加强信用社抵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和盘活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为此,笔者曾专门对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信用社在抵贷资产的确认、取得、管理和变现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与大家探讨。问题一: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一个“避风港”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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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科技培训》2006,(8):17-17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如一些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免贵条款;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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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和留存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文本及其特点行社脱钩前 ,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文本与农行的基本一样 ,80年代后期至《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过的通用文本有三种。第一种合同文本是在借据上加盖保证人的印章或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 ,这种文本留存的很少。其特点是 :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合二为一 ;借据上只填写借款的用途、数量、借款的期限、利率。有关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都没有约定。第二种合同文本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借款协议书”分别填写 ,“担保借款协…  相似文献   

17.
个体户李某向农业银行某营业所贷款4万元,由县农机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仍不返还。于是,该营业所“依法”从县农机公司帐户上扣收了这笔贷款本息计44320元。为此,县农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借款人利用私人关系,让县农机公司掌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会计张某私自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盖了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所以农机公司认为这份“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该营业所退还从其帐户上扣去的44320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农机公司的要求不但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这份“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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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在频繁的经济活动中,需要依据法律来保障信用社的权益。当前在信贷管理中,有几个法律问题要予以注意。 第一,借款主体不明确,不合法。《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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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随着新《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实施和信用社清收贷款工作的力度加大。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除借款人还款能力差等客观因素外,信用社发放贷款工作中没有加强信贷风险的法律防范也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20.
吴红 《致富之友》2004,(12):57-57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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