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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5 毫秒
1.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正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反垄断执法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存在滥用其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对于  相似文献   

3.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4.
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相似文献   

5.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8.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相似文献   

10.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1.
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2.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3.
杨娟 《中国物价》2013,(2):22-24,46
目前我国部分垄断国企同时经营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利用其在垄断领域中的"合法"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垄断国企上述行为产生的体制原因主要在于垄断以及依附于其的关联交易、业务交叉,同时作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反对的不是这些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其利用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需要协调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增强对垄断国企反垄断执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多部门联合开展针对垄断国企的反垄断专项检查和治理,加强对垄断国企兼并并购活动的反垄断审查。  相似文献   

14.
《商》2015,(15)
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对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过宽,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相反,界定过窄,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则相对较高。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我们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角度对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并结合SSNIP分析法,理论上廓清相关市场的界定,促进反垄断法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6.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之一。毫无疑问,经营者明目张胆开展订立垄断协议的方式将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配合默契的协同行为达成一致行动,这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本文试就工商机关如何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协同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8.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19.
郑皓元 《北方经贸》2014,(5):98-100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针对有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被诉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系列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生机勃勃同时竞争激烈的产业,并且市场竞争状况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反垄断法》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已成为法学界、互联网产业界、经济学界需要共同思考、面对并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有很多,价格歧视就是其中之一,传统反垄断法对该行为是持有严厉的态度。如果支配企业从事价格歧视,就必然会产生排斥竞争的效果,甚至还有一些滥用行为出现,这些行为均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审查反垄断行为时,要以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作为基础来对其定性。这些行为之后再对该行为的竞争产生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一基础上来判断是否该禁止。价格歧视问题的存在不单是相关立法不完善,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反垄断法的出现正是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所以,我国在反垄断领域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价格歧视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的分析步骤入手,针对价格歧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及构成价格歧视行为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反垄断执法给我国的启示,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有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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