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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2.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人得到使用许可费。通过实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巨额使用费,还可迅速地扩张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促进商标升值;被许可人可以借用品牌优势扩大市场份额,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消费者的品牌消费心理也可得到部分满足。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4.
周波 《中华商标》2013,(1):68-72
正要旨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由于此类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该买卖行为的发生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建立的,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是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起到了  相似文献   

5.
汪正 《中华商标》2006,(11):47-49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   

6.
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因此而享有商标使用权,我国《商标法》  相似文献   

7.
王朝阳 《中华商标》2006,(11):51-54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因此,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仅可以被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也可经由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8.
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辖区内有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不乏国际知名企业和跨国集团所设立的中国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外资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均是由其境外母(总)公司在中国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事实上形成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而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应当遵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正2009年5月25日,毕加索公司与三舟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毕加索公司将其尼斯分类第25类上的"脸谱图形"注册商标许可三舟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袜子,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  相似文献   

10.
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11.
山东省胶南市共有注册登记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148家,目前已有5家合作社有注册商标;有3家合作社在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有商标所有权,属他人口头允许使用,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56家合作社正在酝酿设计、使用商标。针对他们在经营中使用、管理商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胶南市工商局抽调力量,对其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指导,帮其理顺注册、使用、管理商标的路子。  相似文献   

12.
一、商标许可的作用和价值 一般而言,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都是具有一定名誉和知名度的商标,而且该商标标识的服务或产品也有较高的质量,具有相当的市场基础。通过商标许可,注册商标得到了进一步宣传,扩大了商标影响力,增大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同时还可以促进落后企业凭借许可方的商标信誉逐渐发展和成长。  相似文献   

13.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1):40-42
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14.
胶南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与本市某镇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健美”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某镇服装厂在合同签字同意时,应同时支付给某制衣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费5万元。在签字时.某镇服装厂厂长认为.制衣有限公司向其索要许可使用费不妥。商标法并未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缴纳使用费,因此,该合同要求的使用费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取消该合同条款。而制衣有限公司却坚持不取消,否则拒绝镇服装厂使用该公司的“健美”牌注册商标。为此,双方到胶南市工商局咨询.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获取使用费到底违法不违法?  相似文献   

15.
正(接上期)九、商标使用许可策略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按照自己的标准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提高商标的规模效应,壮大企业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加,许多企业以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开拓国内市场,创造了利润,促进了外贸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在国内无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利用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违反《商标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国内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实行品牌扩张,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开拓市场,这些企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商品,然后返销或部分返销,或由国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销售。而国内许多企业也乐意使用外方的商标,制造商品并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实施这一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存在着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难以规范的情况:1、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活动;2、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但许可人不按《商标法》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  相似文献   

17.
一、缘起于商标重复许可纠纷司法裁判的困惑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常会将自己的商标权进行重复授权,甚至多重授权。例如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或排他使用许可权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或者在已经存在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又授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权。这就会导致不同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中华商标》2010,(9):79-79
近日,陕西宁强羌笛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的北川羌山雀舌茶业有限公司在汉中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以企业及企业产品为主体,以企业相互无偿使用许可为前提,旨在实现品牌战略合作,共同发掘“羌笛”注册商标市场潜力。  相似文献   

19.
正案情章国鸣为"FanGnaiEr芳奈儿"商标注册人,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芳奈公司)与章国鸣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芳奈公司在国内以排他许可方式在内衣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和经营、打假、维权等事宜。事后芳奈公司发现李菊红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未经芳奈公司授权、非芳奈公司生产,却标识涉案商标的内衣。芳奈公司请求  相似文献   

20.
张诚 《中华商标》2006,(12):39-42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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