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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模式是上海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的一大重要工程,随着一块块宅基地陆续腾挪,大量集体土地的重新集约利用将逐步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实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后续土地流转中的一系列问题也陆续显现。为了研究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模式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笔者调研了上海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模式的实施,分析其在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影响,并就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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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区刘家岗合作社黄祖禄等5住户到区有关职能部门集访,反映他们在该社集体土地上搭建住房8年,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的问题,强烈要求督促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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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之所以将我国现有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称为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是因为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法律监管内的和集体土地上法律监管外的两套特色鲜明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无可争议的事实是,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弥补了国有土地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不足,对城镇化进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中国特色的住房供应体系源自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在适应城镇化发展、尊重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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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黄岩区首批十几户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抵押贷款顺利发放到农户手中。黄岩区农村住房大多数都是在集体性质的宅基地上建造的,集体土地这一特殊的性质严格限制着房屋的流转。禁止农村住宅的自由流转,主要目标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但对于像黄岩这样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更渴望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去贷款创业。最近《黄岩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5月5月以后,只要是黄岩区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合法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自己所有的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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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之前,我国有些地方,如广西柳州市按照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业务,并且取得了社会认可和当地农民群众的支持,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仍然较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滞后,而在广大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这项业务开展得更加缓慢。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就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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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与流转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索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管理与产权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对城市住房保障市场也可以形成有益补充。目前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经营与流转交易受禁受限,问题实质主要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及其形式未得到真正解决。其实在理论和实践上,只要符合四不原则,即不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确属集体建设用地),不损害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民)权益,不违反城乡统一规划,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包括已有小产权房就应具有合法性而得到发展。同时,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包括进城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可以而且也应允许通过农民(户)自有房屋及宅基地和其他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合理流转来予以解决。因此,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积极、有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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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对集体外成员销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证”不齐全的住房。我国的小产权房是在城市房价极高、城市化加速,住房需求不断升温的多重条件下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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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加强村镇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农民住房建设是村镇建设的关键切入点。推进农民住房建设是支持新农村建设、集约节约用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利学举措。我县农民住房建设过去由于缺乏科学规划,缺乏有效管理,存在住房选址随意、大小高低不一、建设杂乱无序等突出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推进我县新农村农民住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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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观念上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三农”问题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十分急迫的内容。改革现行的征地办法,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进程,提高集体土地的集约化程序,促进农民增收,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上访等等,都受到一个环节的制约即如何改革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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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问题的由来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性住房。由于小产权房使用的土地不是国家建设用地,因此不能获得国家房管部门法律上的认可,无法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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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泛指集体土地上建筑而成的各类房屋,除通常意义上的宅基地上散居自建房屋、乡镇企业房屋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房屋外,还包括了由当地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以及各类工商业用途的房屋等。在城乡房屋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对长期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房管部门来说,应如何开展登记,如何将城市先进管理方式及手段延伸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很好地与农村实际相结合,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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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主体法律地位不明,主体虚位.2、权利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主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拥有的权利只是名义上的,对于诸如集体积累的分配退出集体时的补偿等权利,目前均无实现,也很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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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存在问题和原因(一)农民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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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范.新条例宣告了“拆迁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全新的“征收时代”。但是,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救济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此尝试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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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我国《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国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形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绎过程,与国有土地相比尚存在几个亟待从法律上确认的问题。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农村经营性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上市流转等待,都需要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探索研究,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一个完整的地产市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制度改革。本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若干问题,以求探索建立一个全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制度,以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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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通过旧村改造工程,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起了6层小洋楼,其中一小部分用来安置当地村民,剩下的大部分房屋向外出售,并以低廉的价格,受到各方的追捧。久居城市的王先生也被小洋楼低廉的价格和乡村优美的环境所打动,有心购买两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外一套准备用来投资,遂来到售楼处咨询并准备购买,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小洋楼属于小产权房或者叫做乡产权房,跟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由村委会颁发产权证,所以价格非常便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