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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之所以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因其在企业污染事故中引入了风险分摊机制,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改变过去企业污染、全社会埋单,甚至受害者根本得不到赔偿的局面,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然而,这项对企业和社会都有利的绿色保险,企业却并不买账。两年前的广西河池镉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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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污染到底是怎么影响健康的?这是一个不问还明白,一问反而说不清的问题。不仅公众无法回答,很多专家的解释也似是而非。环境污染肯定影响健康,很多损害症状明显与环境污染有关,却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污染受害者的无奈,也是社会舆论的困惑。最典型的事例,是某个地方癌症高发,居民认为与当地水环境污染有关系,要求国家和涉事企业给予赔偿,但拿不出污染损害了健康的证据。拿不出证据,接下来所有问题都不好解决。由于无法定性判断健康损害事件性质,无法定量评估健康损害程度,赔偿主张也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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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推行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强制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模型分析,认为由于近期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损失严重,而污染企业赔偿水平和赔偿意愿不高,符合实施强制保险的模型条件,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应采纳强制保险模式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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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文章通过阐述该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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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环境责任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赔偿问题,具有风险分散、保护受害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整体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安徽省实际情况,分别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角度分析安徽省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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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在增强其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的同时,也伴随着消耗资源、无限制排放废弃物所带来的大量的环境问题和巨大的环境灾难。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环境污染损坏赔偿机制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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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 《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6):175-178
就国内法而言,跨界污染损害中受害人因地位的悬殊及污染的跨界特征很难获得有效赔偿。通过跨界污染损害的理论模型分析,可知跨界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政府实现赔偿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生态补偿及环境责任保险等。鉴于现有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短期内也不可能进行再次修改,中央政府可积极推动完善各级政府主导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方案,使环境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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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 《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9):40-43,9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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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术版)》2004,(7)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 “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据潘岳介绍,环境权益并不仅仅属于私人,它更多地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把污染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反弹的现象。去年,北京市环保局将屡次违反的9家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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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稳定的污染损害侵权救济机制是社会和谐的保证,为有效转移当前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建立多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赔偿救助机制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环境污染造成年经济损失逾五千亿元,约占GDP的10%,超过这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然而由于环境污染责任往往相当巨大,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常常难以足额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此同时,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也会遭到恶化。本文通过分析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转移的必要性,并介绍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产品的实施情况及优缺点,建议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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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是管理生态环境风险的市场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对绿色保险的模式选择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以强制环境责任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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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受损农民聚集到厂里要求赔偿,双方关系一度十分紧张.湖南平安保险积极介入,使企业减轻了理赔协商工作量和经济压力,也使农民对理赔感到满意,妥善地化解了纠纷.这是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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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构建环境污染行为指数,以沪、深两市共1 50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统计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并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分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制造业企业污染行为较多,而制造业中的重工业企业污染行为最多;9个代表企业特征的因素中,流通股比例、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境外上市、企业的规模、负债程度、盈利能力和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与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显著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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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业污染亟需重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乡村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环境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村发展工业的结果是,乡村会成为污染企业的“天堂”,环境管制越是宽松的乡村,越能吸引到污染企业,乡村环境污染越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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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爱玲 《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6):179-182
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从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来看,我国应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制度。企业互助基金是由危险相近的企业或同行业的潜在污染企业通过缴纳基金份额形成风险基金,当其中某一企业因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先由该基金支付赔偿,其后再对被索赔的企业追偿,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当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加害人破产或者被撤销主体资格,而受害人又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时,应通过政府救助基金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有效的补偿。政府救助基金由政府主导建立,是政府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现,可以对企业互助基金难以适用的部分环境损害予以一定补充赔偿。因此,企业互助基金和政府救助基金有机地构成了完整的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的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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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政策,堪称继绿色信贷之后亮出的环保新政"第二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埋单。如果企业参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