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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似乎欠妥,众多学者主张区分代位权胜诉败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有些学者认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本文从立法者角度,分别从程序和实体层面进行分析。《合同法》第73条的“必要费用”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争议,本文认为“必要费用”不应包括“诉讼费用”,对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的研究有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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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率先在代位权上突破了债的保全制度中传统的"入库规则",实质上赋予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对撤销权也应同等对待。笔者通过对立法、公平和效率等角度的考查,认为撤销权的优先受偿并不具备正当性。但基于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进行撤销之诉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笔者在参考国内审判经验与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两点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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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为解决实践中的纠纷,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虽然该解释相比《物权法》有了进步,但很多规则和细节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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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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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承认代位权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的信用观念还不强,欠债不还的现象相当普遍,"三角债"、债务纠纷案件执行难等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债务人有钱不还、有债权不去积极追索,已成为他们赖账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严重现象.法律明确规定代位权,可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以一起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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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的一种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借鉴成为一项新的税收担保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税收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堵塞税收漏洞、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