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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企业发出商品时,根据发货单等有关单证,将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账务处理是,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和确定的收款金额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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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核算中,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通常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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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企业销售商品的一种处理方式,具有销售时商品售价高、收款时间长、收款有一定风险的特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由于其销售方式比较特殊,因而相关的会计处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所以其会计核算和账款处理要在一定的会计程序下进行的,在缴纳税收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的会计处理也应该进行一定的调整。本文作者将具体探讨这几个方简的问题,以达到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这种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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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商品收入会计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并根据会计配比原则,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而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不一致,如果分期收款的时间不跨年度,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当年的总收入是一致的;如果分期收款的时间跨年度,则应将会计处理中多计的收入和多结转的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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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做出了规定。与旧准则相比,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旧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而新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收入确认的变化使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笔者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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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对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规定及差异进行分析,最后以举例的形式分析如何对收款销售商品进行纳税申报工作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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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企业财会人员计算工作更加复杂、所得税核算更加繁琐.如何进行规范化的会计处理,需要财会人员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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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文平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4)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企业财会人员计算工作更加复杂、所得税核算更加繁琐.如何进行规范化的会计处理,需要财会人员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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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提出用Excel Vba设计分期款销售所得税计算模式来计算暂时性差异所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设计出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核算处理中数据计算的通用模型,以期使所得税会计处理得以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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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华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16):37-38
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一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必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无此规定;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当期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存在的差异等方面.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除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外,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要比企业所得税法更为谨慎和严格,这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强制性原则,能确保企业不高估收益,同时能保证国家的应征税款不被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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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期收款业务的经济实质,通常可以把分期收款销售分为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与商品现销价格存在显著不同。这种分期收款销售,一般商品价值较大,收款期也较长(通常超过三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可以看作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具有融资性质。本文主要探讨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核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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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期收款销售实务案例
例:企业2003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甲商品一台,售价8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5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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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金额按买卖双方商妥的期限和条件由买方分期支付。按照分期收款业务的经济性质,通常可以把分期收款销售分为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与商品现售价格存在显著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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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想从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主的企业角度来探讨在此种结算方式下的帐务处理方法. 按国家税法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和纳税义务的时间,为按合同的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这一规定的原则下,现有的会计手册操作规范中均按以下方法(即方法一)进行帐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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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有不同的方法.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筹划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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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要求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应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差异,该部分差异应按所得税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涉及了收入和所得税两个准则.笔者试图通过举例说明,如何核算该项业务的全过程,如何把收入准则和所得税准则巧妙的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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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兰芳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22)
分期收款,在我国的会计法规上明确注明,它是将销售的商品、货物、劳力、无形资产等在内可视为商品的,并具有价值以销售后的一种收款方式.简言之,就是先将货物卖给对方,而后的贷款通过分期、分次缴清的一种销货方式.在我国煤炭行业中,常常会发生销售之后分期收款的行为.这样,在收款的时间、风险上具有一定的特点,针对进行的煤炭销售分期收款的特点进行会计处理方式解析,加强煤炭销售业的分期收款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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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该差异的不同处理将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纳税成本与风险,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进行充分、适当的协调.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为依据,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例进行剖析,为会计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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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相比,有其自身特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将现行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方法(即分期收款法)变为销售法,这既引起销售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又引起账务处理的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