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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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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俊 《税收征纳》2023,(4):26-27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此,稽查局在查处税务案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对前述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作为税务案件的唯一对外执法主体,保证了执法主体对外的一致性,理顺了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降低了税务争议和税收执法风险。但是,新规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困境:破坏了稽查局执法的完整性;引起了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混乱;造成了行政诉讼被告方的混乱。为理顺税务局与稽查局之间执法权范围划分的困境,有必要在稽查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其自身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审理稽查局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  相似文献   

3.
聂敏 《税收征纳》2012,(12):16-17
案情介绍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B县国税局 2012年6月B县国税局依法对辖区A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c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复议决定,B县国税局于复议决定作出后第65天,向C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  相似文献   

4.
陈挺 《税收征纳》2005,(9):16-17
一、案情简介 2004年3月某区国税局对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偷税62.3万元.占应纳税额9.3%。2004年4月6日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复议机关认为区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区国税局补缴税款故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5.
远鹤 《税收征纳》2004,(12):16-16,23
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税务听证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   

7.
(一) 某县一家加工企业被举报偷税,县国税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因涉案金额较大,县国税局在案件查结后依照规定将该案提交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企业偷税,应由县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国税局根据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缴纳税款和罚款。该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但未缴纳罚款。举报人则认为税务机关处理太轻,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对此案从重处理。  相似文献   

8.
兰权昌 《税收征纳》2005,(7):12-12,24
案情 2004年6月份,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一起假发票案件时发现该市陈某承包建筑工程,取得工程收入1169864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别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9.
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3,(12):15-16
200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工作组对某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的部分税收执法事项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局稽查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程序违法问题:一是调账检查未依法审批,审批权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调账时间超过法定时限;三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四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复议机关错误;五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六是有关文书上时间的倒置问题.即先审理后立案检查、先出审理报告后做稽查报告,先调账后审批。  相似文献   

11.
远鹤 《涉外税务》2003,(12):86-87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于是,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要求该中学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补缴27.8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相似文献   

12.
2008年6月,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水泥企业涉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同被查企业在所检查出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一起就证据材料的获取、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均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加处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研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刘强  马莉 《上海会计》2000,(1):36-37
《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和《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权利。纳税人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这一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呢?一、充分认识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1.税务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部门…  相似文献   

15.
案情:前不久,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8月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协查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材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2.5万元。  相似文献   

16.
2001年7月10日,某调戏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电线电缆厂有采取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嫌疑。7月18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检查决定,稽查一科吴科长等三人下户,向厂长(法定代表人)说明来意,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该厂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人员以“忘记带证”为由拒绝出示,检查受阻,最后经协商该厂准予检查。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办法,调取了该厂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间的账簿、稚 及有关纳税资料,吴科长向该厂财务科开具收据。经查实该厂偷税12.5万元,占其应纳税额的9%。经过审理于8月12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偷税款12.5万元,加收滞纳金2.3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6.25万元。  相似文献   

17.
白京 《税收征纳》2013,(9):13-14
2010年底,审计机关对某市国税局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市所属某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A公司2006、2007年度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之后,A公司走逃,税务人员未送达已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未采取其他积极手段执行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18.
2003年5月,地税稽查局在 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7—12月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6万余元。稽查局即按照法定程序在向该单位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单位未提出听证及其他疑义之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课处应扣未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执法程序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它是执法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一项具体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判决其撤销。因此程序是否合法,在执法过程中事关重大。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前沿阵地,执法的“程序意识”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程序问题容易被忽视和误解。一是实施检查时不能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这一点往往被税务稽查人员所疏忽,认为是小题大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整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上述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否则就属程序违法。那么如何判断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了检查证件呢?笔者认为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在稽查底稿中注明检查证号码,检查结束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的办法比较适用。二是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相似文献   

20.
谢永清 《福建税务》2001,(11):42-4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在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报告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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