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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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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怡 《北方经贸》2013,(2):56-57
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其历史渊源,近些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有不少对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并非公益诉讼的首先原告,却是公益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适格原告,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2.
付盼盼 《商》2014,(35):233-233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来的除了人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还有愈发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公共环境利益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们也更加的关注这一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使得人民群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解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4.
罗海珍 《商》2014,(38):241-241
现行民诉法第55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概括性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做出明确性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笔者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5.
闻雯 《商》2013,(6):154-154
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简称行政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的有效运行,但目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有部分学者提出质疑,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商》2015,(15):234-235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对公益诉讼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公益诉讼的提起资格上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公益诉讼中,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才有原告资格,多数行政机关并不天然具有该类诉讼的起诉权,除非法律的特别规定。基于此,也只有经过认定的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才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应该符合一定的前置性程序。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性使用的浪费,在规定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应设定公告期,由法院向社会进行通报。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将需要更多的程序辅助,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商》2015,(17)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公民没有资格而无法被保护。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权利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自"十九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始,环境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7年,检察机关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与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一起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但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经验的缺乏,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启动主体之间合作与协调不够灵活等,依旧制约公益诉讼在环境领域的开展。激发并营造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积极性得到发挥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相应配套技术性和制度性措施的完善,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制度优势的发挥,助力生态、绿色、美丽中国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蒋丽 《消费导刊》2014,(8):218-218
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是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新消法已经确立了其原告资格,但未规定相应制度,我国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德国、荷兰、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现状对我国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闫磊  万阳 《商》2014,(29):213-213
一、原告团制度引入的理论背景及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大致持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扩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慎重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②。基于以上的理论背景,笔者认为单纯扩充原告的范围依然无法解决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引人一种新的制度——原告团制度。  相似文献   

12.
陈涛 《商业时代》2012,(22):113-115
目前,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模式是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时可取的一种模式。但其讨论的重点往往在于如何构建该模式本身,而缺乏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状况、法治发展状况,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模式的可行性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本文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在我国的本土资源适应性进行分析,并对此模式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通过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而处理好检察机关与真正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又是解决相关立法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邢颖 《北方经贸》2014,(7):108-110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但仅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机关和团体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已显得势单力薄。通过比较分析,行政部门并不适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而其他三者的排位顺序依次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机关;同时也应该在诉讼中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但法院大都以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予受理.本文在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和理论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开展不能脱离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大局。我国不少学者在设计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时赋予了其过多的诉讼责任,忽视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的实际工作状态,这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可以是参与环境诉讼的主力,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充分发挥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作用。  相似文献   

17.
车清瑾  王源 《商》2013,(21):219-220
公益诉讼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门领域,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率先实现制度化与法律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起诉主体资格要求及诉讼行使方式各有不同特点,同时也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及诉讼权利行使加以必要限制,以求得公共利益的最好实现。  相似文献   

18.
本文界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了公益诉讼的实质,运用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现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公民个人、公益团体和检察机关,限于篇幅的原因,就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管辖、诉讼保障措施等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仅作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张亿瑞 《商场现代化》2012,(20):319-320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即使引发较多公民的反对和不满,在行政法律上却无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原告资格不明确使得行政公益诉讼难以运用。界定行政公益及公益诉讼的概念内涵,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确立的条件和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多元化主体的原告资格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权利。  相似文献   

20.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告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是诉讼结果却直接归属于公司,出现原告主体与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相分离,使得股东缺乏提起派生诉讼的动力,由于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激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相关措施,我们应当借鉴相应域外法规定,明确派生诉讼为非财产案件、赋予原告胜诉费用补偿请求权建立胜诉股东直接受偿制度,从而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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