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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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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3.
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相似文献   

4.
晚近以来,随着东道国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措施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大量增加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漠视公共利益现象的频发,凸显了现行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对公共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在其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年来不断警示各国重视BIT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其最新的BIT范本中也开始规定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中国作为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的BIT签订国,在今后的中外BIT中应重视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规定适当、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披露是规制第三方资助的关键。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呈现出缺位和模糊的总体特点。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受资助方基本均为申请人。由相关案件可知,现行实践与规则并不适配。实践中,披露的发起一般经由被申请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披露的原因常见于利益冲突和透明度,仲裁庭对披露要求的拒绝一般基于对披露程度的考量。将规则与实践对比分析可知,规定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时间,严格把控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程度,是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制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以美国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协定在透明度条款以及其他条款涉及透明度的规定中通过加强公众参与程度显著提升了透明度要求。这一变化是投资仲裁实践、国内贸易立法以及市民社会诉求合力作用的结果。透明度要求的提高一方面凸显了专业性社会组织对国际投资立法与实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美国借此维护本国利益的实质。对此,中国在对外投资协定的签署与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透明度要求,同时加强本国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大规模流行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健康,也影响了国际投资的发展。东道国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因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被诉至国际投资仲裁庭。国际投资协定中起初鲜有公共卫生例外条款,而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序言及正文中开始包含一种或几种公共卫生例外以尊重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依据老旧国际投资协定而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公共卫生问题时,东道国不得不通过援引国家警察权力、紧急状态等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征收补偿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主张进行抗辩。虽然东道国的这些抗辩得到了部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支持,但其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明确的公共卫生例外条款对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争论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歧。1965年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下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一分歧,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到很多批评,其中仲裁机制缺乏透明度是批评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这一点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罗晓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7):116-118
从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价值入手,分析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势,进而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三种主要模式,即先调解后仲裁的模式,先仲裁后调解的模式,仲裁中调解的模式。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利弊的衡量,又进一步提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选择及其完善"这一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体系中,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方能构成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在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当可获得对该问题的清晰认识。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的发展及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涌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对标国际,完善仲裁规则,争创国际一流,合理布局海内外分支机构体系;同时我国应该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还有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应对新型商事争议的仲裁需要,服务新经济。假以时日,我国一定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相似文献   

14.
赵洪斌 《财贸研究》2003,14(6):62-66
传统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基本上都是从投资的企业或者投资国的产业所拥有的技术优势作为基础来分析和阐述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缺乏对东道国引资的产业政策对国际直接投资技术水平选择的外在作用和互动影响的分析。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最终仲裁方法,论证了在东道国的产业政策制定和国际直接投资者之间关于直接投资技术水平选择的两阶段动态博弈,东道国在引进具有先进技术特征的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政策考虑,这从外部客观因素方面最终决定了国际直接投资者的技术水平必须高于东道国的产业技术水平的结果,进而说明了东道国产业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仲裁成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种新兴现象。本文在阐述国际商事网上仲裁含义的基础之上,对国际商事网上仲裁的兴起、特点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中,法院只对程序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实体已成为一项为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原则,因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引发的非内国化理论对仲裁地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无论是纽约公约还是各国仲裁法却仍会要求必须符合仲裁地法。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及发展,对我国仲裁法提出几条建议,以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  相似文献   

17.
非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受国内法约束,而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形成了仲裁庭发布措施的若干条件。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原则上排除国内法院的介入,在非ICSID仲裁中国内法院能否协助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取决于法院地法。东道国主权地位对国际投资仲裁临时措施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我国应当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有关的仲裁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1)仲裁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效力,以及因此而确定的仲裁机构对有关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仲裁的申请、受理及仲裁通知和答辩;(3)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案件的审理;(5)仲裁裁决;(6)仲裁费用等。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公断人)责任制度是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在商事与贸易仲裁以及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方面起步较晚,尚有不足之处和完善空间。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商事贸易,合理应对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探讨了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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