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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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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形式,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房贷险”(即目前市面上常见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或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相似文献   

2.
上海某贸易公司属私营企业,1998年9月经人介绍到我部,要求人民币贷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为私营企业,故不考虑信用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尚可考虑。该公司欣然同意用房产抵押担保贷款。一位女士愿以其私有房产为该贸易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公司总经理办理抵押事宜。信贷员又实施地查了海怡别墅,地段尚可,别墅面积为280平方米,该房屋经某测量事务所估价为人民币383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本。我部还在上海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我市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贷款手续齐全。1998年11月18日,我部向贸易公司发放了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一年。  相似文献   

3.
目前,在不少县、市,贷款户在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时,遇到两个难题:一是由于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不一致,导致抵押当事人无所适从,不知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有的地方要求贷款户把房屋及其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去申请评估、办理登记手续,造成双重收取费用,贷款户不堪忍受。建议尽快规范抵押登记中的这种混乱行为。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一)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贷款抵押屡禁不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担保法》实施两年后的1997年,我区沿海一些农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也发放以房屋、设备、汽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现象,仍相当普遍。《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抵押,必须实行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可见,发放不经登记的“抵押贷款”实属无效抵押。(二)贷款抵押“张冠李戴”。如某农行营业所1997年3月13日贷款30万元给某供销社,抵押承诺书及清单所列的抵押物为房产,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明的抵押物却是库存化肥…  相似文献   

5.
案情 1998年2月16日,黄某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期限1年,由卫某以自有的一楼一底的水泥平房1间作为贷款的担保,3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审查合同8寸,为了慎重,银行要求卫某将抵押清单拿回家,让卫妻周某在抵押清单上的财产共有人处签了字,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银行签订了与某女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40万元,期限10年。此前,该女曾与其丈夫某男一同到该银行询问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约定以某男名下的2套房产抵押,某男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借款人自主支用。贷款本息起初尚能按时得到偿还,后来由于家庭经营不善而被拖欠。银行多次上门催收,某女却提出贷款是某男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其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签章,拒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声明其与某男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否认银行抵押权利有效。某男承诺还款,但最终无法落实兑现。事后查明办理贷款时某女确未签章,贷款实际投入家庭经营。  相似文献   

7.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8.
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如此一来,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给业主后,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自有房产一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二年,每月租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其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于同年11月1日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一年后不能还清贷款,则将该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A银行."2007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欠款,遂与A银行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500万元转让给A银行以冲抵相应债务,并定于11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2月1日,A银行正式通知乙公司,称乙公司承租的房屋已经作价转让,A银行将要搬到该房屋办公,希望乙公司在12月底以前搬出.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乙公司,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甲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450万元优先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10.
杨文霞 《时代金融》2013,(17):165-166
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是委托代理行为,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仅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等要素代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是银行仍然因委托贷款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违规出具担保函对委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情形。为了进一步厘清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本文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银行(即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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