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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贸易公司属私营企业,1998年9月经人介绍到我部,要求人民币贷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为私营企业,故不考虑信用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尚可考虑。该公司欣然同意用房产抵押担保贷款。一位女士愿以其私有房产为该贸易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公司总经理办理抵押事宜。信贷员又实施地查了海怡别墅,地段尚可,别墅面积为280平方米,该房屋经某测量事务所估价为人民币383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本。我部还在上海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我市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贷款手续齐全。1998年11月18日,我部向贸易公司发放了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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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源色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8,(9)
一、问题(一)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贷款抵押屡禁不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担保法》实施两年后的1997年,我区沿海一些农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也发放以房屋、设备、汽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现象,仍相当普遍。《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抵押,必须实行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可见,发放不经登记的“抵押贷款”实属无效抵押。(二)贷款抵押“张冠李戴”。如某农行营业所1997年3月13日贷款30万元给某供销社,抵押承诺书及清单所列的抵押物为房产,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明的抵押物却是库存化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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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银行签订了与某女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40万元,期限10年。此前,该女曾与其丈夫某男一同到该银行询问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约定以某男名下的2套房产抵押,某男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借款人自主支用。贷款本息起初尚能按时得到偿还,后来由于家庭经营不善而被拖欠。银行多次上门催收,某女却提出贷款是某男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其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签章,拒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声明其与某男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否认银行抵押权利有效。某男承诺还款,但最终无法落实兑现。事后查明办理贷款时某女确未签章,贷款实际投入家庭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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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如此一来,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给业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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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自有房产一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二年,每月租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其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于同年11月1日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一年后不能还清贷款,则将该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A银行."2007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欠款,遂与A银行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500万元转让给A银行以冲抵相应债务,并定于11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2月1日,A银行正式通知乙公司,称乙公司承租的房屋已经作价转让,A银行将要搬到该房屋办公,希望乙公司在12月底以前搬出.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乙公司,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甲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450万元优先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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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是委托代理行为,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仅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等要素代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是银行仍然因委托贷款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违规出具担保函对委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情形。为了进一步厘清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本文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银行(即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