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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瑛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4-58
“收缴”是海关行政处罚中适用的重要的执法手段,《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是关于“收缴”的专门规定;《条例》第61条第2款、第63条及《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第1款第4项都出现了“收缴”一词。但海关理论界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使海关法律、法规中“收缴”一词的使用语境、词义都有较大区别,对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也一直未明确,导致执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本文在界定“海关收缴”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海关收缴”的范围,以助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收缴”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适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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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华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76-80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对该条文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歧。本文结合海关执法实践以及相关领域的立法规定,对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行为的含义和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剖析,并就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管辖、追究该类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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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占明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17-20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擅自留置海关监管货物之行为认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但留置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性质、表现方式和当事人。一旦成为海关行政处罚之标的,则立刻呈现出与本项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如开拆、调换、抵押等所迥异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实践操作上即维护法律之严肃,又不侵犯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本文在从民法和行政法的不同视角对留置进行审视之后尝试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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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有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不仅报关企业没有能力真正承担起这一责任,而且这一规定与民法的代理理论存在矛盾,实践中以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同时更可能导致进出口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甚至造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责任意识的缺失,导致错漏报情况发生。而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真实性”义务改为对委托人提供单证材料承担“合理审查”义务,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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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对版权巡权的行政处罚主体和承担行政责任的版权侵权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才能对版权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海关只对涉及侵权复制品进出口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般说来,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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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两种方式。成本法核算下,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寅告分配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箍,这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同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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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对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往往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当然也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的一些差异,造成少申报纳税,而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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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尚未就货物到达前的预申报(提前报关)制度予以正式确认并持原则否定态度,而根据海关总署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预申报将成为今后我国海关通关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提前报关已得以实际履行。这引起了对其合法性的争论,本文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为《海关法》所原则否定的提前报关具有合法性,并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进行了旁征博引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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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将《条例》的条款作了粗略的归纳整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一百一十款。如果用一句话可以将《条例》的内容概括为:十一个一、九个二、三个配合、二个四、五个按照、六项约定、七个应当、八个允许(可以)、九项制度、十项禁止行为,十三个处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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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对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予以明确列举,在海关执法实践中,有些执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海关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因为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同规定,对于海关自身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能否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实践中也认识不一,亟待厘清。海关申请法院强制的期限,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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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对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规定。本罪的客观要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严重不负责任;二是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三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三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缺失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成立本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