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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认定的必要性,一起纠纷按商标侵权处理即可使当事人的商标权得以救济,有没有必要再认定驰名商标?“依视路”案给了我们理性的回答。由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滥认或误认驰名商标的现象,对此我们该如何应对?笔者以当前驰名商标制度及审判实践为参考,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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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中华商标》2007,(12):4-8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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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利弊争议问题,自2001年2月我国实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息过。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对驰名商标认定“政出多门”的担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过于泛滥的现象,已经给市场信誉、驰名商标的市场价值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源,还在于当前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性,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性,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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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逐步开展,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弹性大,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原本是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却被有些企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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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管辖:地区选择的利益权衡根据我国管辖制度的规定,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各地方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不同,并且地方法院对外省涉案商标也往往缺少了解,故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过程不仅是程序法的适用结果,更多是对认定结果的利益权衡。这就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比例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根据驰名商标网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9月全国驰名商标多集中于浙、粤、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中西部地区所占比例极少(见图表一),这就出现了审理法院与驰名商标分布相互颠倒的差异现象。例如"判决认定浙江数百家驰名商标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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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方面有助于对抗其他企业进行的抢注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应。故企业都以自己的商标能获得驰名商标为荣。2001年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但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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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现状(一)基本情况自2001年7月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职能以来,至2007年6月止,广东省各级法院一共认定驰名商标18件,见下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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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中华商标》2007,(11):33-39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范围模糊、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要件的标准和尺度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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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自2001年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而近两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160余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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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认定人本集团的“人本”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中国轴承企业第一个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也是中国轴承行业第二个驰名商标。从此,人本集团有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利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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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华大学”上榜“驰名商标”引热议在2006年出现的“驰名商标认定热”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清华大学”被行政、司法双双认定为驰名商标事件。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0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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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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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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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为指导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实践工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