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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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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讯综览     
37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37家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加以明确,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相似文献   

2.
《物流技术与应用》2006,11(2):96-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近日下发到各地方税务部门。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37家试点物流企业采取新税收政策,对其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归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新政策将避免双重征税,并降低客户综合成本。  相似文献   

3.
物流资讯     
新政策国税总局重厘物流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日下发到各地方税务部门。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37家试点物流企业采取新税收政策,对其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归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新政策将避免双重征税,并降  相似文献   

4.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的第六条指出: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对列入本市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5.
王倩 《财会月刊》2013,(6):115-115
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6.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但是餐饮企业外卖外送业务,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7.
据Q1世纪经济报逞勤报道:“有物流企业喊出了撤离上海的口号。” 一位物流行业资深人士谈到今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时评论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导致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有的税负甚至增加了两倍。根据上海今年1月1日起启动的试点政策,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部分,实施11%的增值税率,物流辅助部分如仓储、配送及代理等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而改革前两者征收的营业税分别为3%及5%。  相似文献   

8.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与局部服务业将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力案的通知》,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0%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0%两档低税率。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前,物流业运输类(装卸、搬运等)的营业税税率为30%,服务类(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  相似文献   

9.
张琼雅 《物流时代》2009,(10):12-12
本刊讯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副局长王慧敏9月10在上海参加“09中美物流会议”期间透露,发改委正与国税总局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全部纳入营业差额征收试点。同时,发改委还与国税总局、财政部共同酝酿,对大型物流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营业税。王慧敏还指出,发改委已经下发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试点工作常态化。  相似文献   

10.
《中外物流》2006,(5):63-63
4月17日,宅急送在京召开了“宅急送物流平台推荐会”,宣布将向所有物流同行开放其物流网络平台。今后所有的快运和物流企业都可以将自己的货物交给宅急送进行运输和配送.而宅急送只收取该物流作业的“成本钱”。此次宅急送开放其物流平台,除了承揽其他企业的运输业务,特别是小、散件的业务之外,同时也准备将宅急送自身的部分仓储和区域配送业务转交给在特定区域内更有竞争力的企业来操作,实现“对等合作”。  相似文献   

11.
新动态     
《物流技术与应用》2007,12(6):105-106
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绩斐然;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范围;EPCglobal标准为RFID试验项目保驾护航;深企拟与日企合作建设高端物流产业园;中俄韩日将联合开通东北亚跨国运输航线;欧洲托盘协会参加广州物流展览。[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市扩大至全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将对试点物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结合实例,就“营改增”试点中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相关纳税人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相似文献   

13.
资讯     
新政策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有望扩大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继续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范围,并加强试点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在有关方面推荐、专家评审、税务部门再确认的基础上,第四批物流税收试点备选企业名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上公示及调查》栏目,9月22日起开始公示。在181家企业作为第四批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备选企业中,上海有新杰货运、经贸山九储运、东铁货运代理、中储上海大场、金山石化物流、大航国际货运、上海中石化物流、纺织运输、康芸物流、万创危险品物流、新金桥国际物流、云峰集团物流、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东陆物流等14家.  相似文献   

15.
王化敏 《财会月刊》2013,(5):120-120
一、混业经营收取运费的涉税风险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酒业行业生产。2012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送货上门,销售白酒1 000 000元(不含税,下同),销售高粱200 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10 000元,汽车送货返回时又为乙企业运货取得运费收入5 000元。  相似文献   

16.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政策执行中,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征税存在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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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婷 《中外企业家》2013,(12):130-130,132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将原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变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又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本文分析了物流企业“营改增”改革前后税负变化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标志着当前“营改增”试点正朝着向行业划分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房地产业,也应未雨绸缪,早作准备。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其税负率(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会如何变化?“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缴营业税。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物流”的概念在国内渗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什么是“物流”,“物流”包含哪些内容,“物流业”的发展将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想讨论一下这一问题,并就笔者在日资物流企业的工作实践,谈谈初浅的体会。1“物流”由运输、仓储、配送、信息四...  相似文献   

20.
《财会月刊》2013,(9):126-1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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