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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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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金海 《国际金融》2001,(11):56-58
信用证业务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审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并按照UCP500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提出拒付是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根据《UCP500》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及通知的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误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通常,我们将此类通知,称为不符点通知。由于不符点通知在信用证业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到开证行如何履行其第一性付款责任,申请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不符点通知的形式,避免无效的不符点通知发生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单据的日期问题在《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已有说明和规定。在审单实务中,单据日期之间的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往往构成不符点,但这类不符点不易被发觉,我们称之为“隐性”不符。以下是几个较为常见的案例:  相似文献   

3.
程军 《中国外汇》2007,(7):56-57
UCP500对处置不符单据的规定UCP500对银行如何处置不符单据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是"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要么是"已退交单人"。在一个案例中,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明确列出所有不符点,并声称:"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涵馨 《中国外汇》2014,(23):84-85
不符点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产生了冲突,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6.
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7.
王栋涛 《中国外汇》2014,(20):32-35
厘清数据之间的五种关系,将有助于分析概念的“不相同”是否会构成不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这一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纷争不断的问题。 五种关系 信用证单据审核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信用证要求单据显示概念A,而提交的单据显示的却是概念B。例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显示“FreightPaid”(运费已付),提交的运输单据却显示为“OceanFreightPaid”(海运费已付),那么“FreightPaid”和“OceanFreightPaid”的概念差异构成不符吗?要回答此类问题,首先应厘清不同概念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8.
1995年4月18日,银行受理了一笔香港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金额为USD73,489.80,受益人为W进出口公司,因审单员疏忽造成不符点出单,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不符点为“未提交邮局收据”。  相似文献   

9.
UCP600对银行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了UCP600在银行处理单据中的新变化,解析了在审单期限、相符标准、不符点处理、转开信用证等方面对银行实务操作带来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如何趋利避弊。  相似文献   

10.
非实质性不符点(Unsubstantial Discrepancies),是银行业界审核信用证项下进出口单据过程中最常用的术语。在实务中,非实质性不符点如同“潜”规则般在银行单证流转的过程中时时存在。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点,我们应充分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反驳,做到言之有理、处之有利、待之有节,坚决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确保国际贸易清算的顺利畅通。  相似文献   

11.
程军 《中国外汇》2007,(4):45-47
信用证业务中规定:如果超过审单时间,即使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相关银行也不得拒绝单据,而必须履行付款或承兑等义务。可审单时间应为多长才算合理,一直是大家困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外汇管理》2005,(4):43-43
UCP500第十四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 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14.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银行处理单据的合法与否事关重大。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实践,着重分析银行在审单中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的标准及发现不符单据后的有效拒付问题,以期对银行的实际操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郝世淑 《中国外资》2013,(18):223-224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和保险单,井要求单据在空运单签发日后三天内提交。受益人向韩国某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二套保险单,一套己背书,另一套未背书,该银行对单据作了议付,并在寄单的过程中,把未背书的保险单交到了开证行,形成了单证不符,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开证行在单到的第七个工作日拒付后,受益人直接把已背书的保单交到开证行,要求换单,开证行以“迟交单”再次拒付。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围绕单据日期的争议。如Official Opinion R 659/TA634rev中,提单因没有标明签发日期而被提不符点。银行委员会的结论中指出:"Adocument  相似文献   

18.
范永明 《中国外汇》2011,(13):56-57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19.
第一受益人最好不要替换第二受益人除汇票和发票以外的单据,如果因替换了单据而有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转让行将会对第二受益人承担责任。背景2012年2月23日,湖北C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M银行为其开立一笔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即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181000.00,受益人为  相似文献   

20.
保兑行为了防止自己偿付后开证行却因不符点而拒付,往往会对单据进行苛刻的审核,以发现不符点,从而摆脱偿付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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