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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业绩考核在中储粮直属库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资委对中储粮总公司按照"下属企业考核指标要与国资委对总公司的考核指标相衔接"的考核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对下辖的直属粮库的考核也引入了"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目前中储粮总公司对直属库的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利润预算执行差异率"和"资产负债率"四个指标,继续保留人均利润、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指标,删除了吨粮利润和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在目前国资委确定的业绩考核体系中,"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权重占比为40%。现阶段对EVA的考核,既有考核的积极作用,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对此探讨,并就其改进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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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闻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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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储粮深度介入粮食市场经济的大潮,信用管理模式的推行呼之欲出。信用管理在中央直属粮库还是一个新课题。中央直属粮库需要运用信用评估机制、债权保障机制、帐款管理和债权追讨机制以及构架信用管理组织结构等方式来实现良好的信用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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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副总经理刘新江一行在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姜能贤部长、审计监察部李祝春副部长、中储粮广西分公司周健生总经理的陪同下,于2010年12月2~3日到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视察工作,深入粮库、稻谷专用烘干整理中心、加工厂及粮食生产基地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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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摸清中央企业的“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中央企业尽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中央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打好基础,从而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国资委部署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本文结合中储粮总公司实际情况,就清产核资工作谈一点认识和理解。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 中储粮总公司所属直属库中有相当一些是由老粮库划转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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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东合作经济》2008,(4)
财政部网站消息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吲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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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在横向上由三大板块构成: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以国有独资形成直接掌握一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直属库),并对其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对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代储库安排代储计划,并实行监管;③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对非直属库中央投资新建粮库资产代行出资人管理职能,实行“产权和收益”管理.在纵向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主产省和主销省组建了22个分公司,并对分公司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由分公司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实行直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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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中储粮总公司“两个确保、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规范直属库管理行为,完善直属库内控制度,建立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推进直属库精细化管理进程,中储粮总公司在总结2006年全面预算管理试点库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扩大试点库。笔者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全面预算管理是对企业管理中各业务环节、各方面的过程控制.是精细化管理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具体到中储粮系统,全面预算工作必须在总公司、分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总公司的发展战略部署。[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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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以“管理为中心,以轮换为重点”,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在目前粮食市场处于阶段性的供过于求,粮食价格不断走低的大环境下,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以管理为中心,以轮换为重点”的工作要求,针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较强的特点,为了规范企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粮库按照中储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规范》的要求,成立了以库主任为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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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财会》2006,(4):63-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中明确,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二、凡协定有关条、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四、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