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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实行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计算顺序。首先,应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因为是否有留抵税额是确定当期免抵退税的基础,若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零,即无留抵税额,企业应正常纳税,也就不存在免抵退税。由于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较为复杂,我们可以用分步计算的方法逐步求得。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其次,是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也要分步进行,先计算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再计算免抵退税额。最后,是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如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即有留抵税额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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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期单证不齐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理解不透,重视不够,对当期收齐的部分单证不及时申报,想等当期单证全部收集齐全后再申报。该问题影响到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影响税收计划的及时调库和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分成,影响退税计划的准确性而造成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兑现,必将增加其他企业负担。对这个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出口企业按“操作规程”执行,不论有无出口收入,均要按月按期申报,对当期单证不齐的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收回的单证上注明的日期进行严格把关,属于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二、关于生产企业既有供货销售,又有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销售行为,对供货销售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问题。由于部分企业未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造成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进入当期留抵税额中,影响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对此,企业应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1993]财会明电传010号)的要求,月份终了,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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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操作程序复杂的税收管理办法。它主要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第一环节: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第二环节:对出口货物所含的以前纳税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从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第三环节:经过上述"免、抵"二个环节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再分二个层面予以计算退税或转作留抵税款。第一层面为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50%以上的,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批准后,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可予退税;第二层面若外销比重不足50%的,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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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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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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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原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给许多出口生产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和便利。对照原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新的“免抵退”政策具有以下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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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掌握出口退(免)税新政,本刊特别推出系列解读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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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22,(20):I0002-I0003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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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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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及背景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述规定的实质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前12个月是实行"退税不退,下期留抵"的政策,到满12个月后才可以正常按月申报退税并获得相应的退税款.也就是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往往要经历一年有退税额但没有现金流入的特殊时期后才能进入到正常的申报阶段并获得退税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