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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梓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3,(2):157-159
当前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地进行数字化存储。作为海量信息的一种,个人信息在审计过程中有可能被非法收集、分析和使用,从而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合法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为此,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第16条首次将个人信息纳入审计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审计领域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具体操作性规范不甚明确,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并通过构建大数据安全审计框架、建立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溯源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脱敏化处理措施,以及建立大数据审计信用体系这一系列措施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审计活动中个人信息的交互共享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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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实名制构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快递业的秩序稳定,但是实名制还存在一些信息安全问题,应该更关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本文针对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间的矛盾,从个人信息被侵权的原因分析,提出快递实名制下用户隐私泄露风险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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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传播迅速,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领域。目前国外两种不同保护模式各有其历史渊源和法律文化背景,评析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我国立法应以欧盟模式为蓝本兼采美国自律模式,尽快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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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6):214-215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环境知情权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但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却存在很大的缺陷。因公民环境知情权无法保障实现,造成了很多危害的后果。我们亟需使环境知情权法律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救济途径,从而不断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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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对公民知情权宪法基础的考察,可以看出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创立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是符合知情权发展的时代趋势的.而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应当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深化而不断得到加强,建立更加完善的宪法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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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一些互联网企业凭借算法权力而掌控用户数据,使个人信息权益面临风险。基于场景风险管理理念,拟将互联网企业算法权力的运行过程,划分为三个环节:数据收集阶段、数据处理阶段和数据交易阶段。在第一个环节-数据收集阶段,存在过度抓取个人信息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利用用户协议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获得用户授权后进一步抓取数据、不及时清除已记录与存储的数据。结合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相关国际法,提出增强算法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分类、分级处理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删除权等路径,以规制互联网企业算法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助力互联网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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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菲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21):246-246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的网络交易热潮,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所关心的一个问题.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不惜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与用户希望有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主要矛盾.只有做到对自己的系统安全情况始终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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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保护社会公众个人信息权益,防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重要举措。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为背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务推进,均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审计重点内容和审计程序,在考虑合规审计一般要求的同时,要突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面临的困境,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实践、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数字化审计辅助工具的开发和应用、培养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人才、保障促进审计建议落地的资源、合理制定适格审计主体的认定标准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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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步入了数字化发展的快车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我国数字化社会转型过程中,数字经济衍生的数字权利内容虽然具备新颖性等特点,但其权利保障方式却滞后于社会发展。其中以老年人为代表的相关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难题突出,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对数字弱势群体相关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其数据隐私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救济上,除了通过行政手段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利用大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融合,建成数字化的信息共享平台等途径,还可以提高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通过“互联网+”模式,为相关信息弱势群体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强制力手段探索一条权利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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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广泛发展和应用,使得信息的收集和传输异常方便快捷,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的案例也愈演愈烈。本文以个人信息的定义分析为基点,分析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及其特征,说明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从而从保障公民权利、电子信息有序流通重要性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三视角阐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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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营者基于用户数据收集,运用算法技术构建用户画像,然后根据画像对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的行为。本质上是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滥用,涉及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的问题。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垄断才需要公法介入,而大数据“杀熟”仍是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应侧重于从私法层面解决。尽管相关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研究发现,降低消费者司法维权难度,用司法力量为消费者赋权,鼓励消费者自主通过法律途径防止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规制大数据“杀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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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婵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99-100
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并恶意使用扰乱了居民生活和正常社会秩序,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指出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没有预先保护措施,仅仅通过侵权保护还严重不足,建议加强自我防范同时建立个人信息外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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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婵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2)
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并恶意使用扰乱了居民生活和正常社会秩序,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指出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没有预先保护措施,仅仅通过侵权保护还严重不足,建议加强自我防范同时建立个人信息外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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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愈发重要,自动化行政中个人信息保护更是如此。保障自动化行政中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保障人格尊严权的实现、满足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规制算法歧视。然而,保护自动化行政中个人信息从立法上看尚存在以下不足:立法直接规定过少、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从执法上看问题同样不少:行政程序豁免不当、信息处理限度随意扩张;从救济上看亦是如此: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不明、归责方式存在漏洞。为完善自动化行政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扩充自动化行政的直接性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健全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制;有必要从执法上补正行政正当程序、落实最小必要原则;有必要从救济上明确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规则、构建场景化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