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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将成为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又先后制定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接受业务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广大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更好地参与和介入破产管理人业务,我刊约请有关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介绍《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产业务的有关操作实务问题,分两期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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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担任管理人的主要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法规定的众多管理人职责中,其业务内容大多侧重于法律业务或会计业务。但是,在法院就具体案件指定的管理人只能是一家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必须面对侧重会计业务的职责,会计师事务担任管理人必须面对侧重法律业务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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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实例分析,介绍笔者对注册会计师做好破产管理人的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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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受人民法院指派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时,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是管理人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的政策规范.该文作者以《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企业破产案件具体实践,分析研究破产清算中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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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制度的确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本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尽责履行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谈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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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这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及净资产,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