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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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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5,(19)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于2012年2月,对原来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废止。文章就《管理办法》实施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方法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近些年来,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陆续发布了很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通知,如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相似文献   

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相似文献   

4.
鲁立 《财会学习》2013,(8):34-36
2006年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在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2007年起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又于2012年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  相似文献   

5.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也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6.
[争议阐述]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明确规定:企业依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企[2006]478号文")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相似文献   

7.
政策     
《中国税务》2014,(3):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公告如下: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12,(4):6-7
政策背景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相似文献   

9.
结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分歧,增加企业涉税风险的同时,若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将面临处罚.本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正>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安全事故频发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来解决安全问题。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高危行业需要提取安全费用做出了详细规定。随着国家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该项制度建立后虽然经过了数次演变,但其核心内容没有变化,即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文件为《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本文就其会计处理方案进行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12.
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及煤矿提取维简费.计人“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时,再从专项储备中列支。但是提取这些费用形成的支小一般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提取和使用时.均会引发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3.
王宝田  李慧 《会计师》2012,(3):21-22
<正>2011年5月1日前,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在会计上采用按标准预提的方式,在2008年以前允许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实施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不一。国税总局公告[2011]26号对此加以明确,文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高危企业相关业务在2011年5月1日后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会税差异与协调等。  相似文献   

14.
井晶 《时代金融》2014,(7X):146-146
知识经济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点,以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正在影响企业的发展。研发经费核算已成为企业整个研发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充分了解研发经费的核算政策和税收政策不但有助于企业整个研发项目体系的完善,而且还能使企业争取到国家的财政支持和享受围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5.
知识经济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点,以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正在影响企业的发展。研发经费核算已成为企业整个研发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充分了解研发经费的核算政策和税收政策不但有助于企业整个研发项目体系的完善,而且还能使企业争取到国家的财政支持和享受围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6.
<正>贯彻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水泥工程总承包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水泥工程总承包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结合水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就《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投入的计提依据、税前扣除和账务处理问题进行讨论,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希望对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近年,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由于市场需求大利润高,煤矿作业呈现连续不间断生产,煤矿的生产掘进度比以前快了许多;另一方面,各地煤矿的改组整合力度加大,大型设备的投入,前期工程投入增大,因此,井下修筑巷道、通风等防护工程也更多一些;同时国家为降低煤矿的事故风险,鼓励加大安全防护支出,从政策上为煤矿企业持续和安全生产的投入提供了资金来源保障。2004年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从制度上规定了煤炭生产成本中列支吨煤15元的安全费用和吨煤8.5元(或10元)的煤矿维简费(国有重点煤矿为吨煤8.5元;非国有重点煤矿为吨煤10元),这些资金均成为煤矿企业安全防护工程的资金来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巷道、安全防护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大部分成为税收的死角,未能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相似文献   

18.
正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  相似文献   

19.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两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20.
王宝田  李慧 《会计师》2012,(2):21-22
2011年5月1日前,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在会计上采用按标准预提的方式,在2008年以前允许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实施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不一。国税总局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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