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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法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罪名。文章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主体的界定入手,将现实中本罪出现的形态进行分类,对于法律实践中相关的问题如犯罪金额如何计算、罪行认定及与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区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红发票罪的定罪以及量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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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了“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体现了立法者对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进行的信心和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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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暂时画上休止符,但关于黄光裕三项罪名之争仍将继续。
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同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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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遏制这一现象我国在新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及其立法沿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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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被诉人数排名第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2021年,帮信罪在所有犯罪罪名中,案发数量排名第七。2022年上半年,位居全国案件高发率第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民营企业、科技公司等收入较高群体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被诉人员中,近90%为没有犯罪前科的初犯,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较为明显。本文将以刑事一体化为视域,分析帮信罪的增设背景、特点和手段,运用刑事一体化原理探寻治理帮信犯罪问题的相关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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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一般认为"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依据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由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目前理论界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可分为两大类即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为了解读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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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把藐视法庭罪誉为维护国家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朽基石,英国早在12世纪就有了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在我国当前设立藐视法庭罪是维护司法秩序、捍卫司法权威、顺应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结合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提出设立我国藐视法庭罪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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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把藐视法庭罪誉为维护国家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朽基石,英国早在12世纪就有了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在我国当前设立藐视法庭罪是维护司法秩序、捍卫司法权威、顺应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结合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提出设立我国藐视法庭罪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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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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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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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普遍的一种犯罪。由于有时认定此罪难以辨别既遂与未遂,贩假与掺假,非法持有与贩卖,以贩养吸,诱人犯罪等问题;因此,对认定贩卖毒品罪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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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人民群众对其立法价值产生了怀疑。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能否达到目的。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使该罪摆脱尴尬境地,只有继续对本罪进行修改,并设置相关罪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立法本意,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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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已满16周岁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