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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限制。在商品房供应上打破本市法人、自然人与境外、外省市法人、自然人购房的界限。即境外人(包括港、澳、台在内)可以购买内销商品房了,这其中不但包括商品住宅,而且还包括写字楼、公寓、别墅等商品房。在管理上统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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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您一定要瞧仔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了,因为从7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重新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据记者了解,这是由于按照市建委的有关规定,7月1日后,市建委房管部门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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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上,学术界意见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论也往往各不相同。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以下五种情况适用双倍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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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近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交易量的成倍增长,房地产各类纠纷也相应增加,追根寻源,这里固然有房地产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因素,但据大量案情所反映的事实,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房地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有法不依、违法操作导致的诉讼,有的置房地产法律规范于不顾,“遇到红灯绕道走”;有的钻法律空子,“大打擦边球”,例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建造商品房,致使购房的业主长期得不到房地产权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出售期房;违反《担保证》,将预售后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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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28日新华网报道: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无证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从即日起,西安市房管局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此次整治的内容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发放VIP卡、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凡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西安市房管局提醒,选房不仅要看地段、看交通、看价格,还要注意看五证是否齐全。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购买。另外,买房时一定要询问物业公司是否进入项目,何时进入项目,一般来说,物业公司越早进入项目,买房者的受益越大。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商,可减少购房后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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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5):33-33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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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现阶段我国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之一,它颠覆了传统的销售方式,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使购房群众拥有更多的商品选择权。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预售制度违规操作现象,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预售制度的部分弱点也日益凸显出来。央行在《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表示,很多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此建议一出,立刻引起各方关注,一时问,业内掀起了预售制度利与弊的大讨论,预售制度的功过是非成为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讲述预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描绘预售制度的“路线图”,结合市场实际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改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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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使震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垮塌、被掩埋的房屋随处可见。地震属于不可抗力,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而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称《预售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无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渤,或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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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正在逐年大幅增长,个人成为购房主体,商品房预售环节中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竣工实测面积之间发生误差的现象,由此引发的预售商品房面积缩水问题已成为购房人投诉的一个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近几年消费者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投诉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商品房建筑面积投诉占房地产投诉总量的15%左右。如果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到购房人购房的信心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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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6-1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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