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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凭证是提单的重要功能,它使得贸易商们可以通过在提单上背书交付来转让货物的物权,这在历史上顺应了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也大大推动了其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提单以传统纸质提单的挑战者身份登场,虽然只是媒介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本文分析了实现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代表性实例,从而探讨了阻碍电子提单发挥物权凭证功能的主要障碍,并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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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是单证是由于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才在国际贸易中奠定了其基础性地位。电子提单能否突现这一功能历来存在较多争议,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可能直接决定着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命运。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满意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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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是单证是由于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才在国际贸易中奠定了其基础性地位。电子提单能否突现这一功能历来存在较多争议,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可能直接决定着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命运。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满意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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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20,(1)
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是从不同方面阐述二者的同一性。提单只有通过流通转让其物权效力才能得以发挥和体现,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与其流通转让不可分割,二者互为前提和内容。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应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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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最重要的物权凭证。电子提单是将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它有着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的特点和优越性。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电子提单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已开始使用。由于电子提单仍然是新鲜事物,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技术支持上都有着明显的缺陷。本文首先总结了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种类,其后说明了它的优越性,最后阐述了电子提单运作的技术和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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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但分歧至今未能消除,具权威性或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本文在紧扣提单及其转让、物权范畴与其体系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有关的国际贸易与运输的法律、惯例和实务,全面深入地探讨提单的舶权凭证功能,同时兼论提单的其它功能,最后还敢提单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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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昌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1)
本文对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和物权凭证属性、货运代理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交换提单、过期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学术界关于上述问题的一些误解提出了修正建议,以期在学术界和实践中统一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正确处理与提单有关的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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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它的立法、适用条款在国际范围内有趋于统一的倾向。海运提单是海上保险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知道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且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中,由于海上保险市场涉及许多国际惯例和有关的公约,尤其在出现保险事故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各责任方在对提单的理解方面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正确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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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提单物权凭证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我国海商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欲对其中一些主要的观点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对提单权利属性的几点思考。文章认为提单作为权利凭证,其根本属性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债权凭证;从提单所表彰的对货物权利的角度而言,它同时也是物权凭证,即提单表彰了权利人对提单下货物的法定的占有权。文章还针对一度司法界流行的“丧失物权功能说”提出了批驳意见,指出凭单交付是提单制度存在的基础,所谓“无单放货不等于错误交付”的说法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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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21,(1):26-29
笼统地讲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物权凭证是不准确的。提单的权利属性只有放在具体业务中分析它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抓住其要害,明辨是非,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分析提单在运输、贸易、融资等领域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其功能,融会贯通,与国际接轨,为社会经济精准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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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House 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 B/L不代表凭之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另外,House B/L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国际货运货主之利益的隐患。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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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即物权凭证,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概念。但在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因海运提单纠纷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让我们感到,对以下两类海运提单的作用和风险需要有更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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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纸质提单已经跟不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在实践中,电子提单改变了提单的流转方式,使得其流转更迅捷、更安全、更低廉,同时又保证提单传统功能的实现。使用电子提单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当尽早作好应对的准备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确立电子提单流转的应用模式,并进行相关的立法,从而为电子提单的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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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提单功能的缺失与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提单的价值,是转让提单产生转让货物的效果。提单实现上述效果,极大地依赖于其债权凭证功能。《鹿特丹规则》通过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改变了提单债权功能的强制性,削弱了传统提单的信用,将对提单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部分地强化了提单的债权凭证功能,但由于除斥期间和抗辩权的存在,不能完全恢复提单的信用。我国应当充分吸取《鹿特丹规则》的有益创新,尽力限制其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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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主要的单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由于对提单的使用不规范,常常导致提单风险及纠纷的发生。为了防止海运提单使用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应加强资信调查、严把合同签订关,谨慎对待倒签和预借提单,推广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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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交易方式使得国际贸易变得便利,形式交货方式不再要求买卖双方必须面对面交易。但是提单交易中经常出现货物与单证到达时间不一致情况,导致保函的滥用。电子提单正是适应了传输的快捷可以避免无单提货情形发生而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但是电子提单的无纸化形式能否具有像纸质提单那样的物权效力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