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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税》2003,(2)
2002年11月18日财企【2002】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应当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二、试点工作由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三、各地应当对《指导意见》颁布前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要确保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四、选择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指导意见》中所称“国有控股”是指国有股权在50%以上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择的试点企业不超过5户,试点企业名单应抄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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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政策性原因持有的大量的国有股权,在持股期间要确保国有股权保增增值,必须强化对持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其实质就是对经营者财务行为进行约束与激励。本文认为应从控制重大财务决策、加强财务监督、完善财务评价与考核、健全财务激励机制等方面展开,并对如何实施提出了一些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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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已有企业开始股权激励方面的尝试,武汉、上海、北京等地都推出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之后,各种文件和政策陆续确定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方式。2005年8月证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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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国有股权私有化中的盈余管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有股权私有化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国有股权私有化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及如何抑制这种盈余管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要予以回答的重大问题。本文以我国通过控制权转移进行私有化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国有股权私有化过程中的盈余管理以及信息披露对盈余管理影响的问题。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在国有股权私有化前1年和当年的操控性应计项目显著小于0,而私有化后的第1年显著大于0;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私有化信息的公司在私有化前的操控性应计项目显著大于滞后披露信息的公司。以上结果表明,国有企业在国有股权私有化前存在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信息及时披露对私有化前的盈余管理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对规范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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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烽火通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首个获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公司,这意味着停滞近2年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再度开闸。本文基于对烽火通信股权激励计划的分析,提出了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在现阶段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思考。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目前仍处于尝试性阶段,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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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具体形式。1995—2008年间,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群体,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少有涉及。2008年以来,在包括《物权法》实施、中央政策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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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就是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变为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对企业的股权,以改善企业和银行的资产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