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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竞合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问呈现为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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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使许多人走进了市场,有市场就有了竞争。法律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为了防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9月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经营者,只有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与其他经营者公平、合法地进行正当的竞争。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我国市场经济的情况出发,在第二章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个私经营者的具体有: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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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们向用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则是正常的民事交易,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与其交易对手地位平等,对其违法行为须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公厅企业在市场上处于独占地位,在经济上与其交易对手相比占确显著的优势,因此,从保护弱方当事人出发,合同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不能适用于这些企业,特别是它们不得依据合同自由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公平地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和益。所以,对公用企业以及市场上其他有着独占地位的企业,国家必须制定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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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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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种属于垄断行为或者说限制竞争行为中,低于成本销售和搭售行为没有规定行政责任,因此工商机关不能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处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低于成本销售和搭售等限制竞争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也开始出现,如经营者联合限制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这些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将会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低于成本销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也称低价倾销行为、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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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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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在第十四条中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和禁止性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11月颁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的具体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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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斥竞争、控制市场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划定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判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较为容易理解。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本身违法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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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主要问题的研讨(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表述现行法律对“经营者”的表述在执法实践中易生歧义,不少经营实体以自身不是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由,规避法律。宜改为“在市场交易中的公民(或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便于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相统一,且将这些主体的范围用原法律中的“在‘市场交易’中”加以限定,也易被立法机关接受。参考立法例:德国190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法律调整的主体定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在理论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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