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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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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2.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积极财产保险独大的理论背景的影响,传统的以损害事故说、请求说等为代表的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学说均有不足之处。科学界定责任保险保险事故,首先应严格区分赔偿责任关系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害及责任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损害。被保险人期望以责任保险分散的除承担责任的风险外,还有应付纷争的风险,当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时,纵使该请求不当,对被保险人仍属不利益,保险人应履行协助抗辩的义务,在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以第三者请求为标志的被保险人不利益的发生,应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3.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为了解决传统汽车责任保险中侵权责任认定不易的难题并给予车祸事故受害人快速、充分的救济,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部分州掀起了一场汽车无过失保险的改革,其变革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汽车责任保险改造为针对车祸事故受害人的第一方保险,同时尽量限制甚至取消受害人在侵权法上的权利。由于这场改革并不彻底,因而不但导致改革的既定目标未完全实现,此外还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我国的交强险虽然仍是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予以构造,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部分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主要体现为保险给付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对分离。由于立法者在规则设计时并未明了无过失保险制度权利置换的核心意旨,只是过分强调交强险基本保障功能,因此我国对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有限改造也存在大量的问题,未来有进一步变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主张的“责任保险合同说”占据了我国法学界主流地位。  相似文献   

8.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9.
刘玉林 《保险研究》2015,(11):59-68
责任保险以化解矛盾纠纷之功效,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因受制于“分离原则”的缘故,实务运作中问题迭出,导致责任保险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功效受到严重阻滞。为此,近代各国立法例莫不在兼顾“分离原则”基础上,设想出诸多制度来避免“分离原则”之弊病。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为德不卒”,迫使现代立法例在突破“分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三种模式:直接请求权模式、参与权模式和防御义务模式。从责任保险缔结目的、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效率考量,我国责任保险法制进行未来改革时,应该选择“防御义务模式”,方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需求。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纵观世界保险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判断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财险领域的支柱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30%,而美国甚至高达45%以上。  相似文献   

1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者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  相似文献   

12.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作为一种立足于财产保险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其最显著的特征当属其第三人性,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大力发展是将保险业做大做强的一个有效途径。本文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责任保险的先进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指出现行我国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我国加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保险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逐渐展现出优势。相比于传统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具有费率低、偿付能力强、手续便捷、效率高等特点,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随着业务量的扩大,相关的责任保险纠纷也逐渐成为典型的诉讼类型,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归责原则、认定标准、赔偿对象.  相似文献   

14.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认定“意外”的方法有要件说、原因说与结果说。根据相关规定,我国采取“意外”认定的要件说,构成“意外”的要件包括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与非疾病性。但是,要件说在运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各要件对象模糊、判断困难、易被滥用等弊端。“意外”认定的原因说不当地缩小了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已经脱离了当前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意外”认定结果说融合了不利解释规则和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更易于判断,且符合保险法宗旨。因此,我国“意外”认定之方法应向结果说的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15.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两种模式,二者在保险原理、保障范围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与大多数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强制责任保险的框架内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并已被实践证明运行良好。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结合的规定却遭到了质疑。因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兼容性问题。  相似文献   

16.
曹宏嘉 《上海保险》2020,(12):17-21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般只存在于责任保险之中,其他保险形式由于承保的范围明确,一般不涉及抗辩义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责任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就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责任的确定就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瑞纲  许谨良 《上海保险》2011,(12):47-49,53
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一种针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保险品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是美国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损害填补制度,被学者称为环境损害赔偿之“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  相似文献   

18.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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