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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危机时代背景下,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许多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面临许多分歧,尚未在法律上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导致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界定,以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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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呼唤《证券法》的完善以应对市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保护法,证券市场参与者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逻辑起点。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证券市场参与者既有证券投资者属性又有金融消费者属性,《证券法》修改应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区分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和其他证券投资者,在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更有效地实现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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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逐渐成为金融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论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及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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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金融法制建设 努力培育良好信用文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依法治理金融的内涵和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预见的规则.以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特别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银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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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消费者问题研究的兴起,证券投资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法保护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消费者是非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消费行为的自然人,本质上是一种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只有旨在获得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非职业、非商业目的的个人证券投资者才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应根据证券投资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交易目的对其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原则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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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难点与不足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城乡居民金融消费不活跃,侵权行为和金融纠纷不突出,“金融消费”行为未纳入保护范围。现行《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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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与涉众化,接受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的重要途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但法院已陆续受理了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诉讼案件。在立法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并合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值得加以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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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分析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对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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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仍没何以法律形式对会融消费者予以严格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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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话题,“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而基本问题与概念的界定因关乎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而成为研究首要解决的领域。鉴于我国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和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现实必要性,本文尝试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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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金融消费者这一独立法律概念源于法理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往根据主观目的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在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性和投资性的双重属性制约下已凸显不合理,基于金融消费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往往是普通自然人而并非金融机构,因而以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来界定金融消费者更为妥当;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还包括金融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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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美国金融危机中凸显的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使我们意识到,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特性使得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为弱势,需要专门的机构和立法予以特别保护。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尚无准确的界定,金融消费者很难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其他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改革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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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所标识的两类主体之间是否有本质意义上的不同,亦或只是概念上的区别并无实质性差异,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两者之间确有差异,识别两者界限的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分析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自然人承担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方面的系统性差别,本文指出,将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自然人分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具有实际意义,现有理论所提出的主观标准因缺乏明确性容易导致认识分歧的产生,资信授予客观标准的采用或许是更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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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践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考应该进入以具体制度设计为中心的新阶段。笔者认为,未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框架至少应包括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保护原则、保护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保护规则、纠纷解决机制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