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世贸组织协定》的解释制度评析(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任何国际经济条约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解释,对于《世贸组织协定》来说,更是如此,由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的司法解释,虽无“遵循先例”的效力,但对后案通常具有说服力,则是不可否认的。无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渊源对《世贸组织协定》进行解释,但不得滥用这方面的解释权力,尤其是将外部条约规则引入世贸组织体制,一般应经由谈判的方式,方为正当。  相似文献   

2.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遏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3.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中国-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案”中做出了总体上不利于中国的裁决,这既有《中国入世议定书》文本本身规定及国内有关部门制定措施的问题,也有解释本案涉及的有关条约条款方面的问题。本案裁决虽然对中国不会带来根本性的损害,但也提醒我国在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时需要更加谨慎和考虑周密,要不断完善国内自然资源开采、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注重加强条约解释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 WTO)的基石,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它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以采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方式来解决成员方之间的相关争议。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简称DSU)的条文分析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文章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DSB所采纳的报告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第二,各成员方执行报告的情况如何;第三,DSB报告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在20世纪60年代的国有化与征收浪潮中,国际社会为调和两大阵营的矛盾,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努力达成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为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方式树立了典范。因此,在1965年华盛顿公约签署之后,大部分BIT规定,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应利用ICSID仲裁体制。但是ICSID本身并没有对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做出严格规定,而是要求缔约国可以在签订的同意"中心"仲裁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明确规定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一旦缔约国之间没有这种明确要求,就视为东道国放弃当地救济。可见,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当今国际上签署的双边投资中被逐渐淡化。目前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不再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是否有必要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中继续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提交仲裁的前提呢?本文在分析我国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6.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但是它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基本涵义一致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表述和适用范围在国际投资条约里各有差异和变化.对于具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条款,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加以解释,才能够准确把握和恰当适用之.  相似文献   

7.
由关贸总协定创设的“不违法之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b)款,一缔约方的措施即使不与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缔约方依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或损害,后者便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其规定的模糊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使“不违法之诉“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不违法之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给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如何限制“不违法之诉“的适用,以确保WTO沿着规则导向的道路发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为了确保建议和裁决能够迅速执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3款规定了确立合理期限的三种方式,仲裁方式是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相关条文的分析,结合世贸组织诸多具体案例,对合理期限仲裁制度所涉及到的仲裁员职责、举证责任和决定合理期限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晓燕 《大众商务》2010,(4):239-239
为了统一规范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3月,世界银行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我国于1993年1月7日正式成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制,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开始面临一些新形势和待决问题,那么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成果,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晓燕 《大众商务》2010,(2):239-239
为了统一规范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3月,世界银行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我国于1993年1月7日正式成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制,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开始面临一些新形势和待决问题,那么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成果,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投资条约仲裁是以国际商事仲裁为模板建立的,其不仅在具体规则中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同时其实践中无不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投资条约仲裁在争端主体、争议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之基础等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为避免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等原则相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了改革投资条约仲裁的努力,这些努力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来。  相似文献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法律的范围,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内学术界的"通说"似乎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仅限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定,一般国际公法并不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渊源,而仅能作为"解释性渊源".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及有关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误读,为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就需要对WTO专家组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受制于新自由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商事仲裁为蓝本的投资仲裁机制身陷“正当性危机”,参与投资的多方主体权益及价值发生冲突,多元要素的“非对称”安置致使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出现“失衡”乱象,多边层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陷入困境。与之不同,中国在多边平台上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该议题以“建设性”的可持续发展为内涵,通过争端前、争端中以及替代性解决方案等模式,调和投资治理中的原有主体间“对抗性”的内生矛盾,为现阶段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瓶颈提供示范路径。中国作为全球投资流动的双向大国,有需求亦有责任参与到多边改革进程中,秉持“全时、全体”的可持续理念,对“公私”权利进行再分配,对“南北”利益进行再配置。通过调整并更新现行投资规则,试行从双边实践、区域构建再到多边探索的改革路径,向多边投资机制改革贡献更为可持续的全球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14.
马鄢君 《中国-东盟博览》2013,(5):105-106,113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积极履约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与我国刑法典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能完全等同,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方面。秉承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应当在条约精神的指引下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相似文献   

15.
举证是“合理期限“仲裁过程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当事方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度.《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并未对“合理期限“仲裁的举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此类仲裁举证责任经历了一个由当事方共同举证到后来由责任方承担首要举证义务的过程,但当事方认为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第3款(c)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存在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证明执行期限的合理性时,国内强行法具有表面证据效力,同类仲裁“判例“具有一定说服力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16.
自《担保制度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多数实践疑难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司法审判思路也更为清晰。然而经研究发现,该解释的部分规则本身在理解上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疑点,且这些疑点不容忽视。通过对《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将《民法典》第700条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缩解释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这一行径展开研究后提出疑问,第18条是否承认了担保人的的代位权?除此以外,《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与《民法典》部分规则存有偏差,有诸多具体问题需通过论证加以矫正。故文章将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为着眼点,对与担保人追偿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释方案。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8.
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本文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管辖范围这一主题,就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和发展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大量关于DSB专家组程序相关案例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总结专家组在各类案件中针对相关规定理解和运用的不同标准,目的在于对成立专家组的请求的条件(主要体现在DSU第6.2条中)进行研究。之后通过对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实践经验,分析中国的诉请因是否符合DSU第6.2条而成功或不成功的原因,进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专家组对于申请列入其管辖范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美第一阶段协议通过条约的方式明确中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使两国重回沟通对话的轨道。协议第七章所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成为中美双方充分履行协议的制度保障。它通过对适用范围和机构设置与协议履行的高度绑定,使协议项下的遵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实现了混同。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封闭性、逐级性和快速性的特点,服务于协议充分、及时的履行。对比中美与其他国家签署的FTA,第一阶段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述特点主要表现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第三方机构对协议相关争端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判;最大限度地赋予中美双方对于评估争议和采取行动的自由裁量权。结合中美贸易战的历程和第一阶段协议的谈判背景来看,第一阶段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是中美贸易战过程中双方博弈模式的在法律上的延续。决定一部“自主履行”协议命运的主要变量是缔约方对己方利益诉求的判断,以及缔约各方的实力较量。第一阶段协议生效以来,中美之间摩擦依然不断,而新冠疫情为双方履约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从目前为止的中美双方有关行动与表态来看,中美双方仍然认为继续履行协议的获益大于停止履行协议的获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