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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审计法》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罚上存在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尴尬。为此。建议《审计法》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种类。因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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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条对审计依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审计依据进行了解释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将审计依据一分为二 :一是实施审计依据 ;一是实施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在实际审计过程中 ,运用依据的地方很多 ,做法也很多 ,本文试就审计过程中的依据运用谈点粗浅看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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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其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处罚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您的审计处罚合法有效,在行使审计处罚权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审计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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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这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一个明显变化。对此,笔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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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原《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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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表明了县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机关最基层的地位。尽管《审计法》第十条指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但是,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法人资格,《审计法》第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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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看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份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激或自行制发《催款通知书》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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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近年来,不少地方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审计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如某审计部门在对一单位审计中发现帐外收入100多万元,审计定性为“小金库”。审计处罚时,受到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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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双审计报告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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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结果公开的作用和意义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不仅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且也是扩大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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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计机关内部对审计执法权限产生了一些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处罚和评价。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不仅具有检查监督权,而且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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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原《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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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文治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9):3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践证明,审计实施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有利也有弊,而且是弊多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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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殷德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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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一条: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立法目的,适应了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开展效益审计监督的目的性。审计法不仅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对象,也明确了审计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