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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这无疑为今后的反价格垄断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基层价格监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介入反价格垄断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调整思路,审时度势,苦练内功,为主动适应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常态作好全方位的能力和素质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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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就价格工作出台的专门文件,是做好价格工作的根本指针。为使《若干意见》在江苏落地生根,本着中央有要求、江苏有行动、落实有成效的原则,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贯彻《若干意见》时,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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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问题的核心。企业取得或维护垄断的目的是制造并实施垄断价格。美国的第一部反垄断立法,即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垄断法》核心内容就是反价格垄断。具体地说,主要是反价格歧视与反价格同盟(协议)。我国目前存在的垄断和垄断价格行为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相比有很大不同。我国反价格垄断机构在关注普遍的一般性垄断问题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垄断企业进行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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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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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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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之路,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提出,价格改革应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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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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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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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清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33-34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对于价格监管和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第一句就开宗明义提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关键"。价格机制改革在总体节奏上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即: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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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8):2
为提高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培训的精神,6月4日~6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广东省湛江市联合举办了"反价格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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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5-16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后,仍需对其是否已切实实施了垄断协议作出认定,方可适用威慑力较强的罚则,否则仅可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经营者签订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后实行的逆势降价,维持原价,小幅涨价等与协议约定不完全相符的价格变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经营者的偏差性价格变动是否应被视为"已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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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改革的症结与出路——以电力、铁路行业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实物商品和服务已基本上实现了由行政定价体制过渡到市场定价体制。在微观经济学领域,价格理论及相关实际问题似乎已不再是重点和热点,注意力转向了财政、金融、投资、消费等问题的研究讨论。实际上,我国价格改革的任务远没有完成。正如去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改革”,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为了推进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对经济体制深层次的若干问题需要不断认识和加以解决;在市场资源、产品供求发生大的偏差时,价格主要是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在市场将仍然起着举足轻重作用。今年以来,价格走势已打破了近几年稳中有降的格局,开始了新的攀升,据国家统计局显示,继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在去年大幅上扬后,今年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平均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6%。由此,物价正成为今年中国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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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对价格改革的定位、范围及中长期价格改革的思路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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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凯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2):31-33
当前,反价格垄断是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的重心工作之一,也是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近几年来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情形来看,违法经营者大多主要采取以价格串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实施价格垄断,从而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如何准确把握和查处"价格串通"行为,正确适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价格执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