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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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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充实的前提条件,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充实行为,还表现为一整套有序相连的出资制度,包括出资形式、最低资本额、资本缴纳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新《公司法》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使实践中对出资形式的适格性判断变得尤为重要,其事关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更关系到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性问题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黄文  汤新祥 《企业经济》2007,(12):159-161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出资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诸如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形式单一,对出资资产缺乏应用的监控等。因此,本文拟从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出资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由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到出资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公司资本的关键作用丧失,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上仍然是合理和必要的。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体现出《公司法》规则在寻求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法定责任,股东在履行该法定责任时不应当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已然丧失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时不应再对其追加未出资的利息责任。  相似文献   

4.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201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是动摇了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使公司资本处于不明确状态,给债权人利益带来巨大风险,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冲击。因此,需要通过强化公司股东之间出资的担保义务、强化公司年度报告真实性的民事责任、严格限制公司减资等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构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有效制度,以实现公司法立法的基本使命和立法目标,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快速、健康、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紧迫性出发,简要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资本制度、股权性质的相容性,证明了股东除名制度与资本制度和股权性质相容,希望对建立和完善股东除名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正>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团体性、独立人格性。由于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与制约措施,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难以得到切实的救济办法,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也失去了传统法人制度安排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第27条改变了我国旧公司法列举方式的出资制度,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这是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文比较分析了新旧公司法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解构了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与出资制度相配套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8.
一、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这直接影响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公司债权人债权赖以实现的物质担保并非章程所记载的静态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拥有的现实资产,尤其是公司的净资产.但是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由股东缴纳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将公司送上航程的话,那么关于公司资本的有关制度,则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  相似文献   

9.
一、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发生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要求是800万元。(4)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下降到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出资。(5)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10.
巩丽霞 《上海企业》2006,(10):51-53
新公司法所设置的出资制度,勿庸置疑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及发展要求的,在理论上的成立亦不容辩驳。但这一制度的实施却面临着现实社会中诚信缺失的挑战,股东出资的失信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下,股东的出资责任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其关乎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探讨股东出资的失信及其制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1.
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公司纠纷中各商事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试对"香通国际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案"进行分析论证,从香通国际的诉讼请求出发,以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承担责任、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为切入点,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释认缴资本制之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保护问题。新注册资本制度修订的变化,使股东出资被赋予更高的自主性,其出资既不被限制最低额度,又可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当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权人到期的合法债务之时,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该加速到期以清偿公司债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在法学领域,资本(capital)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指载人公司章程并反映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它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缴纳出资.  相似文献   

13.
一、分期缴付资本制下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第二,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一方面丰富了可作为出资的资产形态。将19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并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其他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公司运营所需的财产。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可以称之为现物出资。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有必要对现物出资进行特殊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本文拟对现物出资物的资格、范围、履行和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曾寅 《企业经济》2007,(3):178-180
本文从分析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公司章程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对向契约”关系,但在新《公司法》里,“对向契约”被资本充实责任制所掩盖,资本充实责任的制度功能被误用。本文围绕两者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范围等分别作了阐述,以揭示“对向契约”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各自不同功用。  相似文献   

16.
一、股权制度概述 股东权,简称股权,是指股东依其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股权制度是贯穿公司法的一条中心线索,公司的资本制度和管理制度等都是股权制度的具体体现。股权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债权的独立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7.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使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却仍然取得、保留了股东资格。如何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游文丽 《财会通讯》2007,(4):99-101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新的《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与企业经营者、与我们的经济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现将新法中最为重要的修改做一说明。一、公司设立的限制被放宽与经营者以及希望自己成立公司的人关系最大的一个修改是: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限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用货币出资,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  相似文献   

20.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1993年版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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