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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实施与其所在公司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尚存缺陷,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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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公司机会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适应公司发展实践的需要,因此,确有必要通过对公司机会规则的研究,对《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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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公司机会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适应公司发展实践的需要,因此,确有必要通过对公司机会规则的研究,对《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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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但是面临着公司董事权力过大的弊端,因此《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面临着时间、地城、董事责任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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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竞业禁止制度的产生已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是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制约,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设置与西方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研究并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业禁止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健发展、社会的长足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一角度展开,在分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具备的条件之基础上,指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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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58-60
针对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完善董事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和完善自我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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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监事纳入法定的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竞业禁止主体限定为董事和经理,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监事也存在着从事竞业行为的可能性,而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义务的设定难以起到抑制监事竞业行为的作用。因此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对监事课以不竞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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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竞业禁止主体限定为董事和经理,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监事也存在着从事竞业行为的可能性,而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义务的设定难以起到抑制监事竞业行为的作用,因此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对监理课以不竞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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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36):248-249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突显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2003制定公司法到现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新旧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规定。旧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则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从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的担保由过去的限制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身的市场行为的准许和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且法院就该问题涉诉的裁判也是各不相同,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作一分析,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文所述公司担保不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另公司为自己经营所需而作的担保亦不在此文的讨论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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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具体包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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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制度肇始于公司制度发达的美国。在美国公司运作的实践中,表决权信托制度发挥了诸如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和连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助公司的重整、防止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保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独特作用,建议立法者在今后修订《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时应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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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是保障雇主利益重要制度,其对雇主、雇员和社会三方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对竞业禁止合理的限制就十分重要。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必须考察是否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对象有无特定性、限制的地域与工作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等方面。我国对与竞业禁止的立法有部分合理性方面的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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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关注于公司概念的阐释,对我国公司立法和理论有很大影响。我国在继受公司法过程中,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所述,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公司的要素包括企业法人性、公司法认可性、冠名性、内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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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雇主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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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融合了公司与合伙的优点,具有公司设立自由化、公司治理自治化、利益分配弹性化、法律条款任意化的特征。本文将其与我国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新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