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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5期刊登的《跨省销售掺杂使假棉花案》(以下简称“棉花案”)一文中,甲省质量技监局依据“(销售)行为发生地原则”认定本局对乙省某厂发生在本省的销售行为具有执法监督管辖权是正确的。目前,类似情况的管辖认定原则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相似文献   

2.
本刊2001年第5期刊登了《跨省销售掺杂使假棉花案》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同仁都积极参与讨论,其中—— 四川省广安市质量技监局岳池分局代小平认为:本案的管辖问题,适用于“居地管辖”原则。乙省轧花厂将货运至甲省交货(从“民法”上说此交货行为导致物品所有权转移、完成交易)。故此销售“掺杂使假产品”行为发生地在甲省。显然甲省享有管辖权。当然若追究  相似文献   

3.
本刊2001年第5期刊登了(《跨省销售掺杂使假棉花案》一文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同仁都积极参与讨论,其中—— 四川省广安市质量技监局岳池分局代小平认为:本案的管辖问题,适用于“居地管辖”原则。乙省轧花厂将货运至甲省交货(从“民法”上说此交货行为导致物品所有权转移、完成交易)。故此销售“掺杂使假产品”行为发生地在甲省。显然甲省享有管辖权。当然若追究  相似文献   

4.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年第1期刊登的《这种行为能否定性为销售行为?》一文,引出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学校这类非常规的生产、销售主体如何认定和处理的问题,该案涉及某学校涉嫌销售“黑心棉”床垫伪劣产品的案件,这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就如何确定本案中的“销售行为”问题而归纳的三种意见尽管观点相左,却是基层执法实践中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愿意通过分析和讨论这一问题与执法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6.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7.
《中国质星技术监督》2002年第1期刊登的《这种行为能否定性为销售行为?》一文,引出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学校这类非常规的生产、销售主体如何认定和处理的问题,该案涉及某学校涉嫌销售“黑心棉”床垫伪劣产品的案件,这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就如何确定本案中的“销售行为”问题而归纳的三种意见尽管观点相左,却是基层执法实践中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愿意通过分析和讨论这一问题与执法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近期,国务院又印发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生产、销售棉花加工机械,进  相似文献   

9.
2002年第6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可否定为“以假充真”》一文刊登的“销售者撕毁彩电机号案”,既不能定为“以假充真”,也不能定为“标识违法”。笔者认为销售者尚不构成行政违法,其撕毁机号的行为属于违反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的区域独家销售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应由司法部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下面,笔者谈谈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10.
王洋 《中国审计》2003,(24):35-36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贸易分类案”被称为“WTO/TBT第一案”,因为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第一次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具体规定,对成员方的争端做出了裁决。  相似文献   

11.
正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2.
2002年第6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可否定为“以假充真”》一文刊登的“销售者撕毁彩电机号案”,既不能定为“以假充真”,也不能定为“标识违法”。笔者认为销售者尚不构成行政违法,其撕毁机号的行为属于违反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的区域独家销售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应由司法部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下面,笔者谈谈具体意见。生产企业“假冒结论”与法律规定的“以假充真”定义不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  相似文献   

1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1期刊登了《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文,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提出如下观点:当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所办案件处罚偏轻或是偏重时,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第二次处罚;当行政执法机关因办理案件存在程序、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等方面的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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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违法生产落地扇哪种处理意见正确》一案.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某机电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落地扇.且抽样结果安全性能不合格……违法事实清楚,好象很容易处理.但执法人员却不知道本案到底应该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还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有人甚至认为应该合并处罚。文章中的3种意见大相径庭,各有各的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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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1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处罚》一案,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其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规定处罚。另一种意见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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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盼望已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电脑产品“三包”规定)于日前出台,并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这个由国家质检总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的“三包”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效规范品牌电脑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而这个规定更将私自攒机和自购的电脑配件排除在“三包”之外,正规的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将面临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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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4期刊登的“生产伪造产地的磷酸二铵产品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1、该企业所生产的磷酸二铵标识为美国产,属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企业购进伪造标识的塑料编织袋的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在造假现场发现的伪造标识的包装袋,除行政相对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外,可与造假行为视为同一案进行处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销售上述包装的行为,且购买者用于生产、销售与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一致或相近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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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人担心每年爆发的“棉花大战”、“羊绒大战”等纤维大战,以及纤维交易中的掺杂使假行为,使我国纤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受损,以及对纤维资源的破坏和由此带来的纺织企业利益受到损害这一现象,不久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纤维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纤维条例》)的颁布而进一步得到遏制。据了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朱镕基总理关于抓紧纤维立法的指示下,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已将《纤维条例》(送审稿)起草完毕,现已呈交国务院审议。该条例旨在加强纤维质量监督,保护国家纤维资源,规范纤维交易活动中的质量行为,维护纤维流通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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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国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深圳市彩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秀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彩秀”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注册商标“彩秀”的商标专用权。彩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日前生效。由于此前在国内彩信服务领域尚无商标侵权案件,故此案被称为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介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三个分歧问题,对比“一事不再罚”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差异,进而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事”认定方法,并对当前工商执法过程中出现适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行为”的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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