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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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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规范有序推进,目前尚不能跨越“连续拆细”这条红线。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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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国有资产重组、调整国有资产结构的进程中,国有股权的变动频繁,数据较大,实务操作相对繁杂。规范国有股权的转让,防止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流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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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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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立法和其他各国公司立法一样,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本文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进步之处,指出仍然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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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金、产权流动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及时办理纳税手续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处理好纳税问题,本文从国有股权转让主体及国有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依据、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有助于读者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此类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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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购方式进行企业扩张是国有电力企业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快速做大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可选择方式之一。而在实践中,股权并购的方式由于其操作方法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能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的特点,而得以大量的采用。在有关企业的实际工作,发现新的《公司法》、《物权法》实施以来,部分公司员工对于股权并购中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与误区。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股权并购中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展开分析,以期能够澄清一些基本问题,些许裨益于国有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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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权转让相比实物资产的转让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活动,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保护。本文试以国有股权转让为例,粗略探析受让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确定挂牌转让价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委估资产评估价值,是截止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实际上,公司资产始终处于动态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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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裕两次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价格相差甚远。因此有媒体称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在张裕国有股权转让中。国资委的监管为何难以奏效?其实。这也是国资委一直以来悬而未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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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股东向公司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 ,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具有可转让性。我国《公司法》对此仅作了简单的规定 ,对于因自然人股东死亡、离婚等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及股东变动问题未有任何涉及。研究这一立法缺失对公司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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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是各国公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前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存在诸多缺陷;修订后《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对股权转让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发展,这些完善和发展既涉及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也涉及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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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国有股权出资是指出资人为国有身份时的股权出资行为。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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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1993年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本文视角主要集中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责任分担问题,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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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3,(48):1-3
究竟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是否应当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赞成者认为这种方法尽管有不少缺陷,但是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反对者则以现代资产估值理论来批评每股净资产作为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理论上的缺陷。怎样从历史的角度看待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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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按此要求,各级政府陆续制订和出台相关配套方案,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通过证券市场完成国企改制和实现资产证券化外,众多国有企业还通过“向社会资本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或“向社会资本增资”两条途径实施混改。《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改制应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交易
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交易公开透明,并通过公开市场充分发现投资者、发现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交易公开透明,并通过公开市场充分发现投资者、发现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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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中,通过完善制度、健全市场机制和交易规则,采用一定的损失规避方法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