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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影响依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的计算公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在计算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通过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两者的大小来计算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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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几年来的实践,笔者发 现,目前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可操作性还比较差,存在着业务难度大、工作成本高、操作繁琐、管理复杂等问题,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急需进一步简化。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复杂,可操作性差 1 . 使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复杂 化 从“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税具体计算时,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出现抵减额大于被抵减额时,未抵减完的税额需要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处理起来特别复杂。2 . 对原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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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操作程序复杂的税收管理办法。它主要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第一环节: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第二环节:对出口货物所含的以前纳税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从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第三环节:经过上述"免、抵"二个环节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再分二个层面予以计算退税或转作留抵税款。第一层面为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50%以上的,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批准后,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可予退税;第二层面若外销比重不足50%的,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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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差距,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将会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而且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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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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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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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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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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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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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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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期单证不齐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理解不透,重视不够,对当期收齐的部分单证不及时申报,想等当期单证全部收集齐全后再申报。该问题影响到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影响税收计划的及时调库和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分成,影响退税计划的准确性而造成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兑现,必将增加其他企业负担。对这个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出口企业按“操作规程”执行,不论有无出口收入,均要按月按期申报,对当期单证不齐的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收回的单证上注明的日期进行严格把关,属于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二、关于生产企业既有供货销售,又有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销售行为,对供货销售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问题。由于部分企业未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造成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进入当期留抵税额中,影响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对此,企业应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1993]财会明电传010号)的要求,月份终了,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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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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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征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征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照常征税,不实行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对出口产品在以前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转入出口产品的成本;出口退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对出口产品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问题做些探讨。所谓“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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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方式复杂的计算公式造成许多财务人员的困惑。本文从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免、抵、退"税方式的计算逻辑以及本质含义,并通过将计算过程划分为内销业务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出口业务应退税额计算两部分进行考量,提出了一种简便的计算思路。最后,本文还对免抵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出了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