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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  相似文献   

2.
市房地产交易所、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一通知一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经确定可代发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二000年六月九日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入,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相似文献   

3.
《北京房地产》2003,(11):114-114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  相似文献   

4.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5.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6.
信息动态     
公房出售将加快向成本价过渡国务院房改办负责人最近表示:房改要尽快实现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鼓励已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按成本价补充房款,由部分产权转换成全部产权,明晰产权关系,为住房交易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由于前几年出售的公房已达到或接近5年的规定期限,有关部门正着手研究已出售  相似文献   

7.
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 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 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绕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  相似文献   

8.
9月16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管局副局长寻寰中要求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和变更职工住房档案,加快办理和发放已购公房的所有权证;加快职工住房超标处理工作,抓紧对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同时,会上还指定了“我爱我家”、“链家·宝业”以及“信一天”三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央产房”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各区、县房地局,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现将公房出售中,有关复式住宅阁楼价格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复式住宅的阁楼价格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乘以折扣系数确定(折扣系数不低于70%),折扣系数由房屋所...  相似文献   

1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暂不调整1997年北京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103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1997年2月3日,北京市物价局、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发布了《关于暂不调整19...  相似文献   

11.
据悉,中国的房改在1998年终于要有大动作了——实行成本价房租;住房采取货币形式分配;按成本价出售公房,出售即可上市;等等。如果这些措施实行了,房地产业才算是真正引入了市场经济机制,房屋才算真正成了商品。房改从开始提出至今,闹闹腾腾总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  相似文献   

13.
问:什么样的公房可以上市交易? 答: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介绍,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是指城镇职工依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在房改售房中执行市计委等四单位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762号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京...  相似文献   

15.
近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房上市的有关政策,如《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房改方案》、三部委颁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并宣布自1999年11月15日起北京市已购公房可以正式上市,这给现今的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活力。以北京市1999年度第三季度为例,截止9月底,房地产累计完成投资242.5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市投资的比重为39.7%,对全市投资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新的房地产项目不断出现。但同时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商品住宅销售下滑,带动全市商品房屋销售下滑,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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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8年下半年起 ,中央决定在全国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 ,开始实行货币化分配 ,公房出售给个人 ,并允许公房入市交易。允许公房上市 ,为不同需求层次的多重选择提供了大量的房源 ,同时也对处理新旧制度转换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提出了一个研究课题。这里对已售公房入市中的产权处理及其利益分配作一些分析探讨。  一、住房产权  要使住房商品化 ,建立住房市场 ,首先要进行自有化 ,自有化的关键则是明晰产权。表 1住宅投资主体及产权主体住宅投资主体房改前产权性质房改后产权性质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所有 (公房 )个人所有集体企业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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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3):121-121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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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安居住宅权属登记买卖交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754号各区、县房地局: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出售安居住宅办理权属登记、买卖过户等手续作如下规定: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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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上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上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上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 1077号)确定。对 1970年 1月 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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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现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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