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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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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玉娟 《大众商务》2010,(2):251-25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历史悠久,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期。原因自由行为即是指自然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态度,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责任能力耗弱之状态,并在此状态下进一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现象。鉴于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成为理论难题,学界对此形成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责任原则维持说、责任原则修正说以及责任原则例外说。本文倾向于责任原则例外说的主张,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肖玉娟 《大众商务》2010,(4):251-25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历史悠久,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期。原因自由行为即是指自然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态度,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责任能力耗弱之状态,并在此状态下进一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现象。鉴于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成为理论难题,学界对此形成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责任原则维持说、责任原则修正说以及责任原则例外说。本文倾向于责任原则例外说的主张,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合同自由原则仍起着支配性地住。诚实信用原则只对合同自由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时。既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更必须顾及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平衡的结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仅有一般过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4.
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关于要对其进行处罚的原因。虽有许多独创性的成果,却又都存在一些不足。原因自由行为和刑法上一般的行为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其主观方面的不同。传统的观点看到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的主现状态的差异。但忽视了这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主现状态背后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5.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都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即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有本质区别。无过失责任不以为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不承认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严格责任可视为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程序来实现的过错责任。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依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取决于各国统治阶级在立法时对客观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的共同犯罪现象的容忍程度,以及更好地预防(共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本文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包括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构成的共犯)",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形成的共犯",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并在其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寻求能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相似文献   

7.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所谓严格责任,就是对特定的犯罪,不考虑行为者的主观罪过而只要证明客观行为即可对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刑法制度。其构成条件有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无需加以证明;最后,即使行为人基于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亦不能成为辩护理由。二、适用严格责任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而严格责任却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在意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状态。那么严格责任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试从严格责任制度存在的外在依据以及内在依据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9.
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实现责任的能力。它受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的共同作用,责任能力的大小会因人而异,大多数青年职工进入社会不久,由于家庭、学校和环境的影响不同,其责任能力差异较大。作为企业未来的希望,明天的主力军,培养其自我责任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孙昌军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18(4):F0003-F0003
随犯罪的过失以其两大特征——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前者使其区别于故意,后者使其独树一帜——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中颇有一席之地.无可小视。但在现代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高风险社会中,由于行为人极端草率不负责任的态度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11.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共同侵权人之间有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过失),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侵权人其中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的赔偿份额.  相似文献   

12.
在最常见的美国警察责任诉讼中,公民除了依据联邦第1983条款外,最多的就是根据州侵权法提起诉讼。州浸权法涉及到的主要侵权类型有:严格责任侵权、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这些对于构建我国警察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理人标准。在第三人实行的侵权行为中,由经营者承担补充义务的制度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衰,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实施中会与其他制度相抵触。为此,应由经营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现今社会,广告充斥着人们生活的空间,随之而来的是虚假广告的恣意横行。从SK-II到三鹿奶粉,从"藏秘排油"减肥茶到亿霖集团,无一不向我们展示着虚假广告的危害。在此类虚假广告中,荐证人往往以虚假陈述这一方式替广告做虚假宣传,对此造成的损害,荐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文借鉴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分析了广告荐证人在故意或过失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随犯罪的过失以其两大特征--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前者使其区别于故意,后者使其独树一帜——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中颇有一席之地,无可小视。但在现代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高风险社会中,由于行为人极端草率不负责任的态度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层出不穷,在司法实务上的运作,法官们也是见仁见智,各有偏倚,反观用于指导实践的理论,其发展状况却与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16.
法务会计是指会计专业人员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包括专家证言、专家辅助及专业顾问服务。法务会计人员在提供这些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未能尽其义务,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在探讨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内容的基础上,将其与相关的财务会计、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深化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理解。一、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责任”一词通常具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与一定的职业、岗位或角色相对应的义务;第二种含义由第一种含义转化而来,是指处于某一职业、岗位或角色的责任主体因未尽其义务而受到的否定评价或制裁。法律责任通常指的是第二种含义,即行为人违反法律或合约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法务会计来说,存在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种形式的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这里所要探讨的是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  相似文献   

17.
税收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问题,是税务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税收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税务机关不能要求没有权利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纳税义务,或者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税收责任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不一致,税收责任能力影响行政处罚,而不影响其他税收征管活动。  相似文献   

1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背离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框架的破坏,也是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势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诉讼的正义。  相似文献   

19.
侵权行为法是规范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不法侵害公共财产、公民和法人财产或人身权的法律工具。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在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被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国民法法典化,为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侵权行为法应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独立一编。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既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行为法得以不断完善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20.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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