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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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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5月20日,根据市长信箱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B镇C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突击检查,在该供应点气瓶存放仓库发现18瓶待售的液化气,经现场计量,平均偏差-2.90公斤。同时发现18只气瓶的钢瓶编号均为D公司,18只气瓶上塑封标识都只标注充装单位为"燃气公司"。  相似文献   

2.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迅速出击,来到市釉面砖厂宿舍区,发现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平房内堆放有一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立即进入平房作现场检查,共有44个液化气钢瓶,其中有24个已充装液化气,有20个是空瓶,且有部分属超期钢瓶。据当事人供认,他们在乡镇收集气瓶,然后拿到这里来过瓶充装。这一非法充装点给厂内宿舍区的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扣押了此批钢瓶及充装工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贺州捣毁一非法液化气充装窝点$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苏财源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相似文献   

3.
2004年2月,市质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技术服务中心充装、销售未经许可的工业用燃气。经行政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查明:该技术服务中心从新乡某机械公司购买了液化丙烷、丙烯充装钢瓶,用手压泵将增效剂充入丙烷、丙烯钢瓶,并于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三次在没有充装丙烷、丙烯钢瓶资格的市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作为节能燃气销售。  相似文献   

4.
宜州市质监局依法查处了一非法销售过期未检钢瓶、钢瓶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液化气供应站。当场查封一批非法充装非自有气瓶、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无警示标签的的液化气。  相似文献   

5.
2009年7月7日,某县质监局在对辖区内的一家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合法许可、有充装资质)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四个)充装液化石油气.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2004年2月,某市质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技术服务中心充装、销售未经许可的工业用燃气。经行政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查明:该技术服务中心从新乡某机械公司购买了液化丙烷、丙烯充装钢瓶,用手压泵将增效剂充入丙烷、丙烯钢瓶,并于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三次在没有充装丙烷、丙烯钢瓶资格的市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作为节能燃气销售。  相似文献   

7.
4月19日,接群众举报,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宜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的配合下,在宜州市庆远镇四联村石花屯曾某家,捣毁一家非法充装、运输、收购、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窝点,扣押已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共106瓶,未充装过期气瓶46个,货值金额1.2万多元。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宜州捣毁一家非法经营液化气窝点@李晓岷  相似文献   

8.
接群众举报,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与宜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配合,在宜州市庆远镇四联村石花屯曾某家,捣毁一家非法充装、运输、收购、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窝点,扣押已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共106个,未充装过期液化气钢瓶46个。据当事人戚胜卿交待,去年2月以来,因气价提高,用户对气瓶检验费一时难以接受,他就利用消费者不愿检验气瓶这一心理,从事非法活动,即从市内消费者家中收购旧瓶(大部分是过期未检气瓶),在宜州请一辆无危险品运输证的车辆,晚上将这些旧瓶运到柳江县成团液化气站充装,充好后运回宜州贮存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曾某家中…  相似文献   

9.
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盛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得到广泛应用。但随着液化气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液化气经营企业为了争夺客户,大量充装“黑气瓶”和其他企业的气瓶,造成气瓶产权无法落实,同时也造成钢瓶无人送检,出现大量“流浪”瓶,给企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相似文献   

10.
2000年3月17日,湖南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问SP一匕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经调查核实,2月间日至3月间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另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任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存在少量行为。对该案如何处理,该局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站所充装的瓶装石油液化气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一种少量行为,应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前GBll17…  相似文献   

11.
一是强化宣传。二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氧气瓶、乙炔气瓶摸底统计1万多只。 90%超期服役。全市液化气充装企业,自行充装,无证经营,缺乏必备的技术设备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局高度重视,首先向全市下发了强检通知文件,宣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局领导发表电视新闻专访讲话。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查处了一家个体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企业,查封了违法灌装、未经强检的 140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一批主动送检的 300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始强检,首战取得好成绩。   三是强化强检管理。市局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制定各项制度,…  相似文献   

12.
2005年4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胡某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市部销售的12瓶液化石油气(其中6瓶未销售,6瓶气体用完收回空瓶)瓶上,未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识,钢瓶未有充装单位永久性编码,胡某又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液化气体等相关质量证明材料。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安全监察人员当即对涉嫌非法充装、倒装、气体质量低劣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销售的六瓶瓶装气体进行就地封存,并书面通知责任人胡某带齐能证明该批瓶装气体的来源、质量证明、充装站资质和气瓶安全状况等资料到该局接受调查处理,事后胡某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该局接受调查,又擅自将该局就地封存的6瓶液化气进行了处理。  相似文献   

13.
今年以来,安徽省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了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管力度,规范其充装、销售、检验行为.他们对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统一充装标签、统一警示标签、统一计量和统一送检.  相似文献   

14.
最近,读者从报纸上看到河南省宛西某企业一职工家中发生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该职工在卫生间吸烟时,引起火灾,造成臀部及呼吸道烧伤。究其原因竟然是楼上用户把液化气残液乱倒在卫生间而引发的。据劳动部门介绍,类似事故时有发生。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新型燃料已经得到日益普及和应用。但人们在使用中,往往忽视了"安全"这个人命关天的大事。有的液化气钢瓶腐蚀严重,超期未检。有的液化气不足时用火烤、用开水烫钢瓶。有的不按规定超系数充装。有的液化气灶不能采用正确的点火方  相似文献   

15.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 O年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销售有计量问题的气瓶如何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9年1O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 4.5公斤),按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实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只是说这批液化气实瓶是从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单据,经执法人员向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是其充装的.对此案在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执法人员存在3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16.
为解决液化气缺斤短两消费者利益受损问题,昌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召集昌吉市区各液化气充装站负责人,向他们宣传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并向他们下发了《关于规范民用瓶液化气定量充装销售的通知》,就瓶装液化气的定量灌装做出规定,要求各液化气充装站在灌装  相似文献   

17.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事故,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使石油液化气充装行业步入正轨,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中国就业》2012,(1):42-43
创业经历 前几年,做生意小有所成的王平看准了家用液化气钢瓶生产项目,准备投资建立一家生产家用液化气钢瓶的制造公司。王平对钢瓶生产这个项目充满自信,对那些个小规模化的生产企业不屑一顾,遂决定用大投资来占领这个大市场,做家用液化气钢瓶生产的龙头老大。  相似文献   

19.
为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日前,抚顺市计量测试所对本地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计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钢瓶皮重不准确.致使钢瓶充气误差无法控制。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多数钢瓶出厂标牌上都有皮重标识,但钢瓶实际皮重与所标称重量不符的现象较突出,有的标称皮重为16.5kg,而实际重量为15.86kg,有的标称皮重为16.0kg,而实际重量高达17.58kg、或为16.82kg、16.48kg等不等,还有一些钢瓶根本就未标皮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钢瓶的充气量无法控制…  相似文献   

20.
2000年3月17日,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YSP—15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 经调查核实,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算存在少量行为。 对该案如何处理,县技术监督局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站所充装的瓶装石油液化气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一种少量行为,应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前GB11174—89(石油液化气)中曾对石油液化气重量作了规定,但该标准已于1997年被GB11174—97所取代,新标准中未对石油液化气重量作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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