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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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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后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四个阶段:实行“耕者有其田”,确立自耕农体制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建立“自立经营农户”阶段;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阶段;鼓励土地向“合意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中,提高农业竞争力,突出强调农业多功能性阶段。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给我们很多启示:强化土地承包权,农地的流转应以其经营权流转为主;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协组织;推行农业人养老金制度:培育农业专业经营主体——“认定农业生产者”;农业现代化要同时兼顾保障供给、农民收入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  相似文献   

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地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以及归还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历史.目前中国走到了必须尽快对农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的阶段,政府尤其?滗 是中央政府的认知对农地制度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信息传递机制、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利益分享主体则是影响政府认知的三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3.
基于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的油气开采地居民与政府、开采企业的利益冲突涉及直接经营土地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两方面。冲突产生的原因集中表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及被异化,地表权与地下权分离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被忽视,未建立起补偿农地损失的有效机制等。要化解冲突,保护开采地居民利益,应建立健全油气开采专门法律法规,提高开采中各主体行为的确定性;完善油气开采收益的分配机制,加大对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收益分配比重;提高油气收益分配透明度,加强开采地居民的维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流转:实物流转还是价值流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自农村土地允许流转以来,农村出现了土地稀缺、大量抛荒和粗放经营并存的现象.要解决农地流转激而不活的现状,就必须对农地流转规律有深刻的认识.一般来说,不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参与流转本质上都只是土地权属关系的一种转移,只要权属关系能正常转移,土地就能有效地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作用的只能是土地的价值权,即农地价值流转.因此,当前需要理顺农地产权的权属关系,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促进农地市场化.  相似文献   

5.
从租佃制度的视角观察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的演进路径,可以见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不对等到逐渐平等,使用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对农业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也给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我国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直接抑制农地使用权供给,间接抑制对农地使用权需求.地租实体的萎缩是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破解此难题的关键在于引入农民定价权、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和健全农民社保体系.  相似文献   

7.
论农业经营模式变革与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转变的相关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农业经营模式变革与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转变之间存在着内在相关性.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转变是农业经营模式变革的前提和推动力;同时农业经营模式变革的要求又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转变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其次回顾二者相互作用的历史进程,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经历了合作化、分散化、再到产业化的变革过程,每一阶段都存在着二者的相互作用;再次,对郫县农业产业化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直观地验证了二者的内在相关性;最后得出加快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针对目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尚存问题,应着力建立和谐农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机制,健全农地社保等.  相似文献   

8.
农地使用权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细碎化及撂荒、闲置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农地流转程度很低,绝大部分仍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因此,深入、系统地分析农地流转模式及如何合理地选择土地流转模式,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形成农民土地流转的动力.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阐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彤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的受偿问题等,对现实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有一定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农地流转改革始终无法回避中国集体所有制作为地权结构基础的发展走向论证问题。做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观点忽略了土地的权利属性前提、历史与逻辑前提和地权发展的价值前提,中国终将会以“土地国家所有+做实使用权+做虚所有权”的方式来回复土地的私权属性。在土地国家独占基础下,需要对发展权的权利设置和土地承包制的运行逻辑进行着重论证,由此来夯实土地流转改革的应然性地权构造基础。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2.
在当前土地市场供需两旺的形势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势在难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采用科学规范的转让方式,规范无序的集体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制度创新,保证土地资源的总量控制和有序开发,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障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  相似文献   

13.
中国任何一次伟大变革都不可能不涉及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起的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将土地制度改革聚焦于广袤辽阔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钢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应是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重点应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使用权改革,突破口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要保障依上述思路进行的这轮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构建起和谐统一的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弱化土地征用制度的同时,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监管和调控等。  相似文献   

14.
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位、权能残缺等弊端,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的不可分共同共有制,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和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应当是改革的最佳选择。目前要做到: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既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也制约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在现有法律支持下,坚持现行土地所有制、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确立产权代表、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既可以打消进城落户农民担心因宅基地流转而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顾虑,也可以避免因宅基地流转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内部而动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基,其实质是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依附在“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居住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剥离出来,形成体现身份属性和承担居住保障功能的资格权,剥离后的剩余权能构成了新型宅基地使用权,以达到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的目的,进而通过扩大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流转,盘活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是一种从原使用权中剥离出来的承担保障功能和体现身份属性的新型权利,其权能包括期待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剥离了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其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相似文献   

18.
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和关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学界和一般民众抨击的焦点。因此,以彻底解决中国"三农问题"为目标的改革,不能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开始。虽然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缺陷及变革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应如何改革却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从现实出发,以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和意愿为依据,并运用马克思关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向应是土地"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这样一种国家与农民二元产权。  相似文献   

19.
重塑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农地制度混同了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正义和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其深层次利益动因是国家通过其基层代理人--社区组织替代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从而获取制度收益.重塑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实质是以增进农地使用效率和满足农民的土地利益诉求为目标的制度变迁.新的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使农民成为农地的终极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直接主体,两者通过产权联系构成一个复合主体系统.  相似文献   

20.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一直在“集体所有-私有”之间展开争论,其实契约性集体与身份性“集体”的区别远远大于个人与集体之别,如果是契约性的,那么村集体对上可以制约官权、对下可以保障农民个人权益;如果是身份性的,那么“村集体”就是对下制约民权、对上依附官权的国家权力末梢,很可能形成先用强权“化(民)私为公”、再用强权“化公为(官)私”的中转站,最终不管是农民个人利益还是真正的村集体利益,都成为权力刀俎上的鱼肉。目前的体制下,不管是中央“放任”地方的“土地协议批租制”,还是中央“管制”地方的“土地公开拍卖制”,首先都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不管是中央政府权力还是地方政府权力)”为前提,否则只会陷入“国进民退-国退民退官进”的传统怪圈。农业税废除以后,政府对农民的索取仍然超过市民、而对农民的保护仍然弱于市民,以后改革的方向也不仅仅是让农民向“市民”看齐,更重要的是农民应该与“市民”一起争取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在“无公开不支付”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体化。要求地权属于农民的消极权利,要求社保属于农民的积极权利,不管是“用土地替代社保”还是“以土地‘交换’社保”,本质上都是对上述两种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使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优先考虑城市人,最后考虑农民”的做法也是不能被任何现代文明所容许的。目前乡村内生性的自组织资源极度缺乏,原子化的农户在与组织化的其他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就应该尊重农民的自组织权利,不论是血缘化、伦理性的宗族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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