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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股东分红权以及股东诉权。应当注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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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属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以文件法律而言,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处于中等水平;但法律权利未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鉴于此,现阶段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会分离。在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即使相当部分企业引入了、引进过、或计划引入职业经理人,但受制于整个的法律制度环境,成功的案例不多。为了促使家族企业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国家、地区的执法力度是一条必行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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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阐述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搭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证比较了大陆、香港、美国三个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验证了理论分析结论,即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利于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能够更有效地抑制关联交易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强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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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与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影响上市公司价值。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横向跨国数据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公司价值越高;反之,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低的国家,其公司价值越低。但是,一国纵向的历史数据研究还比较缺乏。本文构建了中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标,以1992年至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纵向跨年度数据为样本,研究投资者保护法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表明,中国投资者保护法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即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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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外部监督股权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这一制度环境,利用博弈模型考察了企业家在进行项目融资时利用外部监督股权的选择以最大化预期总收益的过程。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企业家可以容忍(选择)的外部监督股权比例就越高,但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和地区。相对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第二大股东的外部监督股权则由于股权比例相对较低而弱化。文章通过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的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了第二大股东股权结构与企业业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验证了本文提出的两个理论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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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与香港市场相比,我国A股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水平,法律环境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与之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认清我国A股市场与发达的香港资本市场之间的差距,才能更好地帮助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不断走向成熟。投资者的保护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评估了1 83个国家的少数股东在防范企业资产被董事滥用方面所起的作用,以投资者保护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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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受到世界各国许多中小投资者的追捧。原因在于:投资者即能受到有限责任的特殊保护,又能实现一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投资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顺应大的发展趋势,我国2005年公司法也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但是,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结构的特殊性导致了许多制度与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理论相冲突;唯一股东很可能会滥用权力,由此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如何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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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其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乃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少数股东作为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股东权的固有特性,天然劣势,其权益极易被多数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所侵蚀,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构筑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实质上是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平衡过程,是经济利益与对人平等权利尊重的双重努力结晶,是公司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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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研究对国有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效果褒贬不一.从控制权私有收益理论出发,以1997~2006年10间发生控制权转移事件的公司为样本,对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与控制权私有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了国有股东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双重作用:总体而言,国有股东相对于非国有股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者利益保护,但在相对控股的范围内,更高的持股比例将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更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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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状况的不同,本质上可以归因于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可以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而这是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我国的股权分置状态放大了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终极控制股东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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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控制性股东侵占外部人利益提供了动机和便利,这类公司存在更大的代理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机制是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通过拓展LLSV对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评价体系,可以发现我国债权人法律保护正在逐步加强。以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状态衡量上市公司代理成本的高低,实证研究发现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公司有更低的银行负债增长率、更高的利息支付成本,说明随着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加强,银行能够对控制性股东利用债务进行利益侵占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总体偏低的银行长期负债率和高代理成本公司偏高的负债存量,也反映了我国债权人法律保护当前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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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代理成本与公司绩效 总被引:40,自引:2,他引:38
本文基于一个构造的各地区2001—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指标,研究了该指标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我们的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更显著。我们还发现,投资者保护水平能减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公司绩效的关系,降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并减少上市公司对外部审计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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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异议股东的“股份评估及补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外广泛推行的“股份评估及补偿权”是一项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公司法律制度,它既有利于加强对少数股东、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同时有助于和侈数股东为拯救公司,为公司的发展而采取的重大决策的通过和实施。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或者中小投资者面对大股东、控股股东的侵害而无力保护自己:或者公司必要的、合理的重大重组方案因个别股东的无理干扰而无法顺利实施。在公司法即将全面修改之际,立法机关应对“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进行充分的考量,借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弥补这一制度缺陷,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持异议股东的“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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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失败的教训:私有化、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投资者信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简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新认识,一个函灵,在新古典主义的公司理财(Corporate Finance)理论中徘徊。这是一个与法律有关的幽灵-即,关于企业的实证理论如果没有考虑到法律制度这一变量并对其作出煌话,它就是不完善的。最近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发现,各国之间在所有权集中度、资本市场的发展、投票权的价值以及利用外部融资等问题上存在具有制度性差异。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差异看起来与对少数股东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密切相关。反过来,这种法律保护的水平又似乎依赖于各国法律体系的性质与起源,且随之而改变。特别是在对投资者提供保护方面,普通法(COMMONLAW)体系远远超出了大陆法(CIVIL LAW)体系(尤其是法国大陆法体系),反过来,这又鼓励了资本市场的成长与所有权的分散。结果,公司中就出现了所有权集中及所有权分散两种相反的体系,而每种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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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融资能力与资本的有效配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对公司价值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制约公司的融资效率。我们认为 ,要提高我国公司的融资效率 ,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内容 ;提高保护投资者的法律的执行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