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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中是在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笔者认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自治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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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区分所有权物业(以住宅小区为主)竣工销售前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可能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又需要对物业进行管理。这时,要求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这时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管理"。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指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后开始的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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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翔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47-50
业主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一个群体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应成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具有非营利性,对小区日常事务拥有决策权,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具有监督权,但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但对建设单位业主、未入住业主以及大产权业主的选举权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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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能使物业保值,升值,而且也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小区的重要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纠纷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关键的一点在于个别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事实上,在物业管理行为的整个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为主体发挥着服务与管理的职能,并且其管理权源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授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的“雇员”,是全体业主的“管家”,而作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的业主委员会,才是物业管理行为的基本主体,拥有着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因此,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业主,开发商,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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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制定和确认,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支持性文件。2002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室向社会大众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人认为该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过于原则,没对业主公约做出准确、清晰的界定,更没对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性质、原则、签订、主要内容、修改补充变更的特别程序、生效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本人提出了书面建议,认为应该将“业主公约”单列为第三章。本人愿意在此对该草案,结合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参考国外、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就业主公约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该包涵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制度作分析、比较、总结,以进行完善业主公约立法的研究,从而提供给物业管理立法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内有兴趣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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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专职执行秘书是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沟通和协调过程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做好专职执行秘书工作也是小区健康、和谐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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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有权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个物业管理合同都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和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情况下签订的,仅仅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利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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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市迅速发展,物业小区内部多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些问题已成为群众上访、信访的热点,其中反映最为集中的是业主委员会如何维权的问题.在物业小区内,业主委员会应如何依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真正体现业主参与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的作用,是一个急待认真解决的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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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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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这个倍受争议的<导则>的字里行间,不难发现立法者的初衷在于建立一个新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下的业主有限自治.其运作方式是种标准的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领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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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时期。房屋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私有化,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也逐渐向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过渡。私人房产完全由业主个人负责,业主的自治、自律思想不断强化。但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个业主并非单独存在,物业中存在一些公共管理部分,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可以代表大家的共同利益来维护公共部分不受侵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了。它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业主的自治和维权意识。以下笔者以上海市普陀区A社区为例,分析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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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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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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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但通观条例内容,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条款较多,且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法律责任中对物管企业的行政处罚条款达六条之多,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另一主体--业主,如何规范呢?条例相对涉及较少.如果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管企业如何制约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督促义务,又如何?这是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又无可奈何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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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家国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4)
现代住宅物业管理首先产生于物权基础上的业主自治管理,尔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合同的债权方式进行委托管理,而国家行政管理是对这些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保障和监督。住宅物业管理虽具有多重性质和多层表现,但其根本性质是私法意义上的管理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坚实基础是业主强有力的自治管理。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管理,决不能轻自治、重委托,否则物业管理会失去应有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