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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道路客运经营中逐步形成的承包、挂靠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道路客运发展的需要,其主要问题表现为:经营主体多而分散,严重制约着道路客运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和车辆经营者对经营权的归属理解不一,引发客运纠纷:经营不规范,市场管理难度大,服务质量低劣,社会满意度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带病运行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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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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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个体客运经营者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赵某之子小赵在处理完丧事后新购置了客车到运管机构办理营运手续,申请继续经营其父的客运班线。对此,运管机构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该班线的合法经营者是赵某而不是小赵,赵某死亡就应由运管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再向社会公开招标,小赵应与其他竞标者一起竞标。另一种认为该班线的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赵某死亡应由其子在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由此引发道路运输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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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初期积淀和遗留的突出问题已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经营权出让与使用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总体有序,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关系更加明晰,出租汽车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正逐步推进,但是,不容避讳出租汽车行业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庆市“11·3”主城区出租汽车停运事件,集中暴露了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体制机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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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租汽车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好坏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直接与当地的投资软环境相关联。同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也为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围绕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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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租汽车从1984年起步至今,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迈上了规范化经营和集约化发展的轨道。目前,全市出租汽车保有量为6738辆,出租车客运企业26家,出租汽车行业年总收入8亿多元,全行业从业人员1.5万名;出租车客运企业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均属企业所有的“两权归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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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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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301辆短途客运班车的经营者全部签订了整体转营出租车的意向书,并全部退出班线客运市场,至此,河北省唐山市7条短途客运班线在运行20年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唐山市为解决班线客运与并行公交客运的矛盾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唐山市把与公交并行的短途班线客车整体转营出租汽车客运,成功解决了多年困扰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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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管理出租汽车工作中“政出多门”,随意性较大,导致政府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司机之间矛盾重重。耍想从根本上解决全国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就必须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企业出经营权、个人购车、合作经营方式,经常导致“经营权属”纠纷。主要表现在车辆营运年限期满报废后,企业要求购车,实行产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实体化经营,但司机个人不同意,无偿向企业索要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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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浙江省在打击无证营运等违法经营活动中,坚持“四个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黑车”明显减少,每年查处“黑车”1万余辆,其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3000余辆;出租汽车行业保持基本稳定,全省约3.6万辆出租车、6000多家经营业户,约9万从业人员,没有出现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率持续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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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湖北省天门市的出租汽车走出了一片新的天地。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依法依规管理好用好两个文本合同,一个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一个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与此同时正确引导出租汽车走“公车公营”的道路,逐步淘汰取消出租汽车挂靠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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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