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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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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锐 《保险研究》2013,(11):9-9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等情形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造成了与《交强险条例》垫付责任规定的直接对立。而在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抗的背后,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模式定位的混乱。中国目前不具备实行无过失保险或混合保险的基本条件,应当采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2.
张力毅 《保险研究》2016,(12):94-103
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为了解决传统汽车责任保险中侵权责任认定不易的难题并给予车祸事故受害人快速、充分的救济,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部分州掀起了一场汽车无过失保险的改革,其变革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汽车责任保险改造为针对车祸事故受害人的第一方保险,同时尽量限制甚至取消受害人在侵权法上的权利。由于这场改革并不彻底,因而不但导致改革的既定目标未完全实现,此外还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我国的交强险虽然仍是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予以构造,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部分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主要体现为保险给付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对分离。由于立法者在规则设计时并未明了无过失保险制度权利置换的核心意旨,只是过分强调交强险基本保障功能,因此我国对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有限改造也存在大量的问题,未来有进一步变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现行机动车辆附加险中有无过失责任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无过失责任险是投保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过失责任不应列为保险责任,将其列为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印通 《保险研究》2016,(6):120-127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6.
《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冲突与融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芳  赵岩 《中国保险》2005,(5):44-45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的是“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法律义务而言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正是由于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才有了将该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需求,因此,责任保险与调整侵权行为和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关系的侵权行为法存在紧密联系。事实上,责任保险正是在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冲突和不断融合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相似文献   

8.
雇主责任保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雇主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一般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属自愿责任保险范畴.  相似文献   

9.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含义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承保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行医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中一个重要险种,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分类中的从属关系可具体表示为:医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0.
薛鲁  陈烘 《中国保险》2003,(2):38-39
一、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 关于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期限额内负责赔偿".可见,注册责任险的标的限于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意外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不得纳入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那么,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成了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11.
王毅青 《福建金融》2005,(11):40-42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或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风险、义务、责任等日益加重,为了激励公司经营者大胆创新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本文介绍英美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对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2.
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据学者考察,早在1912年挪威就施行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强制化,紧接着,丹麦(1917年),新西兰和瑞典(1929年),英国(1930年)、瑞士(1932年)和德国(1939年)也实现了该保险的强制化。  相似文献   

13.
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条款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早就有了规定,例如1994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在审计职业界,责任保险一直一片空白.  相似文献   

14.
陈敏 《上海保险》2009,(2):32-35,58
一、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一)强制保险的含义 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特定的主体必须投保某个险种,特定的保险人必须开办相应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投保人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保险关系的部分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障色彩浓厚的保险种类。  相似文献   

15.
曹宏嘉 《上海保险》2020,(12):17-21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般只存在于责任保险之中,其他保险形式由于承保的范围明确,一般不涉及抗辩义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责任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就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责任的确定就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16.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7.
董事责任保险是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提供的一种补偿性保险。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董事责任保险既是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利益的保障,也可帮助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亦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诉讼费用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并无大多发展空间。为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我国在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同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合理设计董事责任承保范围,规定董事适度支付保险费用,并采取期内索赔式保险。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三部保险中介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设立后,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和相关配套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开始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构建防范风险的防火墙。投保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是约束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转移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有效途径。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这一险种的推广能否替代保证金制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发挥应有的政策效果,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陈 《上海保险》2005,(5):37-39
一、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设计保险)是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工程设计人员因过失造成事故,引起受害人(业主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推行设计保险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20.
《上海保险》2013,(3):1-1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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