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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以来,本着规范市场、制度先行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委接连下发了若干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件,特别是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11号令)和2003年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21号令),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又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原先的两个《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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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锐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产》2006,(7):55-57
一、北京市土地挂牌出让市场发展过程2002年5月9日,为了规范土地出让市场,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标志着土地挂牌出让制度正式建立。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开始由协议出让逐渐转变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简称招拍挂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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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土地出让年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曦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无期使用到有偿有期使用的过程,并在不断完善中。正由于该制度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所以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土地出让年限这方面来讨论,通过介绍现行法律对土地出让年限的规定,探讨制定土地出让年限的依据,指出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物权法(草案)》来探讨如何完善现行法对土地出让年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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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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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上完成的,是土地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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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征收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底价。在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有偿供地和原划拨土地转出让补办有偿出让用地手续时,目前仍以协议出让居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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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发放土地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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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政府对地价进行管理、有效调控土地交易价格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实施的过程有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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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研究在明确了土地出让合同的产生背景及其法律性质以后,有必要再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即有关条款进行考察。上述论述已经表明,土地出让合同是格式合同,目前各地均采用了1994年原国家土地局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合同范本》,合同的内容大部分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而且鉴于土地出让合同是三类《合同范本》(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合同等)中的基本合同,笔者拟就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展开分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合同的内容包括了合同主体双方、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标的、出让年限、合同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一)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可见,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能担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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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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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一定比例收取。2003年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所指土地出让金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这两个规定的内容是否矛盾,该如何理解?笔根据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其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应区分不同用地性质和用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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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中,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租赁使用国的土地使用权,而在出让方式中,主要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两种形式。不管以哪种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使用条件进行开发。而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中,用地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改变了土地使用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的改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