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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9 毫秒
1.
新近由国家发布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时间上有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门)“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等修的时间,…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商店认为给消费者换了货就不再承担“三包”责任,是…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4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商店认为消费者换了货就不再承担“三包”…  相似文献   

4.
新三包《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内蒙古技术监督局刘燕波今年10月31日,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规定)与广大消费者见面并发布实施。它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规定了严格的三包责任;对怎样解决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和...  相似文献   

5.
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维修的时间。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供销合同办理。3、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  相似文献   

6.
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商品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责任和义务,机械工业部制定印发了《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22条,适用于国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及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  相似文献   

7.
“三包”变“一包”按照“三包”条文,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目前,消费者大都是按保修单提供的地址到指定的维修网点修理的,这些网点有的就是生产厂家的一个部门,或者与他们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填写维修记录,就是为了规避换货规定中关于修理次数的限定。修理者不提供这样的凭证,消费者也就无法证明自己符合“三包”规定中的换货条件,工商机关也难于调解和查处,但这却给消费者带来了无穷的烦恼。“三包”规定在执行…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  相似文献   

9.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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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谁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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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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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质量跟踪》2001,(22):6-11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制定并颁发了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定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3.
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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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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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什么是“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是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按照法律规定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应当向消费者 (买方 )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为“三包”责任。最早的三包责任规定出现在国务院 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 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中。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 ,社会上要求落实两法规定 ,切实保护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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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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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印发)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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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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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商品的修、换、退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此,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监局、工商局、财政部四部委颁布实施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新三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三包”规定的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新三包”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厂商不严格履行的诸多不尽人意处,其主要表现为:首先,“谁经销谁负责”体现不够。《消法》规定,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生产、销售、维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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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可以看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更多的手机厂商出台高于“三包”的售后服务要求,促进了手机消费环境的提升。然而,记者最近调查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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