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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所查明的事实,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所作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虽然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但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的关系十分紧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分析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我们将这一认定原则简称为"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较之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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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祛》,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它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四项职责之一,为公安机关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提供依据。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其争议很多,其中的焦点是对其如何救济?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能否仅就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如能,法院又应当如何作出判决?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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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1999年第3期刊登的《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文后,颇有感触。现就文中的有关论点谈一些本人的看法,与徐斯逵同志商榷,也供同行们参考。一、关于“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三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二是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三是分析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三步曲,缺一不可,不可合并。因此,《规则》中不应将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简称为‘因果关系’原则”。二、路权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对于路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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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审评意见一.肇事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毁灭或改变了证据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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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部分。能否正确地认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当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却只有申请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的权力,而无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力。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首先。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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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卜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国内统一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执行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件质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令法权益是否被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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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刊登的王颖志同志《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的案例很典型,有一定讨论价值。笔者同意王颖志同志对此案的分析意见,但不同意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案。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此案是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呢?从王颖志同志的叙述中得知:“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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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杂志今年第3期刊载了徐斯逵同志《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一文(以下简称“徐文”),对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某些内容提出了挑战,试图通过对交通违章的危险程度和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分类,“办案人员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只需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按类别对号入座,即可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解决“同一起交通事故在不同办案人员手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的难题。无疑,如果徐斯逵同志的“责任法定规则”能够成立,那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次重要改革。然而,作为常年工作在最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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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涉及对当事人行为、作用、过错、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评价。能否正确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能否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有必要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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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2000年第9期王颖志同志的《这起事故该如何认定》一文,涉及到推定原则在事故处理中的具体运用,笔者发表一点意见,请同行指正。 一、陈志红驾驶摩托车与行人俞海生相碰撞后,按当时双方的情况,均有条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由于文中所述的原因而未及时报案。交警在无法查明事故真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规定,推定陈志红负事故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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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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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3日上午,福建省上杭县青年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阅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闭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54元以及摩托车修理费785元。事故发牛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案。当年7月底,阎某病故,其妻卢荣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之夫阔某与被告李某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的规定,双方应负事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