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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周某以15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罗嘉诺”牌手表。2003年5月27日,周某委托其女将该表送至徐某经营的个体修表店修理,该店员工在对该表进行检查时称表的线圈已坏,需要更换线圈和电池,周某之女表示同意修理。数日后,该店员工将表交与周某之女,并告知其已更换了线圈和电池,同时收取了周某之女修理费34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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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块可心的手表是许多人的梦想,然而有了表,维修又成为最大的难题。除去单方面的质量问题,意外的发生也是导致表坏的潜在因素,总之,再好的东西也说不定哪一天就坏了。因此,许多人都知道并深深地体会过一句话,这就是“表越修越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益受到尊重的今天,消费者在遭遇技术问题时,仍不可避免地成为弱势群体。在修表时,被表店暗地里做手脚,偷件换件,甚至进行人为的破坏后,本来换个小件就可修好的表就成了必须更换“大件”的坏表,个别修表匠常常通过滥收“维修”费用坑害消费者。最近,本刊记者暗访了一些修表店,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内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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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12)
王某2000年7月初到一家机械加工厂打工。2001年4月20日,在工作期间,自己操作的生产机器发生故障,维修工在给他修理机器的同时,现场领班李某安排王某临时到车间外做备料工作,王未听从,只是到院子里转了一圈,接着又返了回来,凑到同事赵某正在正常操作生产的机器旁随意指点玩耍起来,结果被赵某正常操作运转的机器伤着了手,造成右手中指缺失。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对王某按非因工处理,但出于同情,给王某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王某及其家人不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随即对王某的受伤过程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在是否认定王某工伤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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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报纸最近报道,英国航空公司的乘客在乘坐该航空公司的洲际航班上,购买免税商品,如手表,香水和其他奢侈商品,发现是假货,数百英镑被骗走了。据说,这事发生在从伦敦飞往新加坡、香港和东京等的航线上。 一个英航的顾客将一只在英航上买的手表因走得不准,送到该厂家的维修部修理,维修部人员说:“虽然您的维修手续完备,但手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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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我看中了一款瑞士名表,当时没在意,购买后两天才发现其存在一个小问题。上班路过商场的时候,我便走进去请导购员帮忙解决。对于该手表品牌,导购员满脸木然,"不苟言笑",全然"不懂"我的问题,其叫来的"师傅"同样一脸麻木,似懂非懂。"不懂"也就算了,耐心一点自然能够解决,但导购员居然很不耐烦地说,十几万的手表也是有误差的,弄得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这与我所指出的问题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相距十万八千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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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利民师傅是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娘家村人.他买了台运输车自己跑运输。开车时车子有什么毛病都是自己动手修理,后来本村熟人的车有什么毛病,也喜欢喊他帮忙修理。他干脆在离家不远的新吉公路边,开了一家微型车、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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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的零件损坏以后,应该根据它的损坏情况和农业机械本身对它的技术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修理方法。一般常用的修理方法有调整换位法、修理尺寸法、附加零件法、更换零件法与局部更换法、恢复尺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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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不让赔偿我的损失编辑同志:去年,我和王某合伙承包了我公司的木工车间,在生产中他将我的两个电刨子损坏,迟迟不予修理。后来,在公司领导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让王某在十日内将电刨子修好,可他仍不修理,使我的生产受阻,造成我承揽的工程延期,被罚款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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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刊编辑部协调解决了一起因销售商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的纠纷。西安消费者王某,月前在熊猫专卖店买的一台彩电,近日突然发生性能故障,遂将彩电送去该店要求修理。修好后,销售商要王某交90元修理费才能取走彩电。事后,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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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7,(1)
换电池有学问石英表、电子表的电池用完了,到修表摊或钟表店换一个就是了,但这样简单的事,却有不少人因此挨宰。有的换了电池后表也“坏”了,有的被告之换的是高价进口电池,但没多长时间又没电了。其实,避免挨宰的最好方法是自己动手。换电池并不难。把一根大号缝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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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 《企业管理(北京)》2009,(7)
手表定理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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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使命是一定要让地球上很多不同的物种能够体现在手表上,使这个手表上焕发出很多不一样的生命力。而这样的生命力是红400多年的制表工艺中前所未有的,所以字舶表说自己是触合的艺术,因为我们融合了各种不同的材质也融合了各种传统和创新。”——里卡多·瓜达鲁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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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居住在温州的李某欲将其在杭州的一套100平 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以前曾租住过这一小区,感觉较好。 但该房屋现由丁某租住。温州李某将这一出售信息用信寄给丁某, 但丁某未收到。后该房屋以50万元价格被王某买得。王某以自己 已购买该房屋为由要求现租住户丁某搬离该处房屋。丁某称其租 住的房屋是李某的,且有租赁协议,自己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拒不搬出。李某则称事先已将售房意向寄信通知丁某,丁某未表 态。但丁某称自己未收到信件,并不知情。购房人壬某急于用房,遂 将丁某告到法院,要求丁某搬离该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