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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着私下转让、审批管理不严、交易纠纷、权属争议不断等问题,给农村宅基地管理增加了难度。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及对策,更好的建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制度及市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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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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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用的是在有限范围内实现流转的做法,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之间的转换.这是由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和社会福利性所决定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限设置和流转方式已不合时宜,应适当放开宅基地使用权,在现有基础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权,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实现宅基地有序合理的流转,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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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这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建议,以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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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空心村"的出现使得农村宅基地闲置严重,进而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宅基地隐形市场,给日后交易双方留下了无穷的隐患,农村房屋交易纠纷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应当放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确立宅基地收回与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方可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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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关乎农村稳定和社稷发展的大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与现实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合法流转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张完善现行立法,逐步放开宅基地流转,促进宅基地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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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主要经济来源。努力解决因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矛盾与问题,尽力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便是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为解决"三农"问题找准了突破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公证介入"三农"的着力点,相信通过我们公证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业务理论的探讨分析和对实践的不断探索,定会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作出独特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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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宅基地流转管理中,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的农户之间的流转。如受让方受让后,符合“一户一宅”,并不超申请建房最高限额的,交了房地产转让税费后,可以流转;否则,除了交房地产转让税费,还要交转让部分土地级差地租,方可流转。在实际的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在这里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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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心化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功能作用、潜在风险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两权分置限制使用权流转,加剧"内空外扩"农村空心化困局,使其落后于乡村发展需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时代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了保障性权能与财产性权能的分离,进而实现了使用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使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成为可能,重新盘活了乡村宅基地资源并符合人口双向流动新趋势。然而,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需注意其因政策实践偏差而诱发宅基地集体使用权虚化、保障性权能弱化等潜在风险。因此,亟需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强化政策监控,加强"失宅"农民权益保障,合理配置闲置宅基地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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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国内学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作者认为: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不仅充分体现了土地的价值,而且满足权利人对土地的最大化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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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失灵与制度障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组成部分,受到理论界广泛关注。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自发、隐性流转早已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与政府管理的缺陷。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政府应出台法律规定规范土地转让的范围、形式、程序、管理,并有效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流转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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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宅基地流转问题的态度一直是禁止的,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流转现象日益频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关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合适宜,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当今宅基地流转产生的一些问题,建议我国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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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不仅仅是企业或农民的生产要素、生活要素,其商品或资产属性己逐渐显现出来,并呈观出强烈的市场需求特征。这种以出让、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如何看待这一在现行法律中被禁止、在理论上争论不休而在实践中自发地发生和发展的现象是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主要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企业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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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与流转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索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管理与产权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对城市住房保障市场也可以形成有益补充。目前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经营与流转交易受禁受限,问题实质主要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及其形式未得到真正解决。其实在理论和实践上,只要符合四不原则,即不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确属集体建设用地),不损害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民)权益,不违反城乡统一规划,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包括已有小产权房就应具有合法性而得到发展。同时,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包括进城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可以而且也应允许通过农民(户)自有房屋及宅基地和其他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合理流转来予以解决。因此,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积极、有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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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必然随之深化,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至今已经历了二十年,它的流转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建立公开规范、活而不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的资源和资产效益,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而,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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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农村闲置小院,是解决空心村问题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当务之急和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