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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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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几种出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法》第23、25、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四、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4.
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出台后,除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可以出资的财产外,还规定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从各国商法和公司法律制度来看,非货币出资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即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的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尽管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符合以上特点,且为国外立法所证实,但债权在以上四个方面确实与其他非货币财产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诚信环境下,完全允许以债权出资具有较大的风险。胡振华的《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了制定我国债权出资登记办法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5.
2014年,我国对股东出资方式做了重要修订,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又未届清偿期时,面临着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否限于破产或解散两种情形,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不断。  相似文献   

6.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违法出资行为。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是最常见、最复杂、最难认定的,笔现结合日常执法实践谈一下如何认定和查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与抽回出资是不同的概念。抽回出资是明示行为,实际上是股东退股,发起人或股东抽回出资后,即失去了相应的股份份额,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依据法定程  相似文献   

9.
游文丽 《财会通讯》2007,(4):99-101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陈维 《上海企业》2009,(10):71-72
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11.
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公司纠纷中各商事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试对"香通国际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案"进行分析论证,从香通国际的诉讼请求出发,以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承担责任、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为切入点,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释认缴资本制之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保护问题。新注册资本制度修订的变化,使股东出资被赋予更高的自主性,其出资既不被限制最低额度,又可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当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权人到期的合法债务之时,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该加速到期以清偿公司债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13.
谢太明 《民营科技》2007,(10):20-22
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一年多,在实务中反映出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转移问题及增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完全未出资和未适当出资两种形式。本对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确定、维持、不变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并良好运行的基础之一,也是保护股东利益、债权实现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条件。而股东瑕疵出资则给公司、正常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各国在立法层面都或多或少地对此进行了规制。本文在此背景下,借鉴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之规制进行评析,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使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却仍然取得、保留了股东资格。如何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17.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公司运营所需的财产。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可以称之为现物出资。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有必要对现物出资进行特殊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本文拟对现物出资物的资格、范围、履行和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8.
公司设立者出资义务违反种类分析 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出资义务不履行,二是出资不实.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未按<公司法>第25条一款规定执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形有多种,其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按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出资义务不履行划分为拒绝出资、迟延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指股东在章程制定后又表示拒绝按章程规定出资;迟延出资,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能出资,指因客观条件变化使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准备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段前毁损或灭失.  相似文献   

19.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其股东的全部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承担债务,企业消亡并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只在其出资认缴的股本金范围内承担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其中属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确定的九种情形,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   

20.
出资瑕疵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复杂的问题,出资瑕疵股东可以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可以行使所有的股东权利,相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合理的限制。从程序与内容上来说,公司立法应该对与出资瑕疵股东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比例股权的行使予以强制性的直接限制,同时给予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排除立法限制适用的权利,以充分体现股东权利为私权的本质特征,但对非比例股权的行使不应受到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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